在民事诉讼中,涉及到各种文书的送达,如开庭通知书、最终民事判决书等。这些问题关系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相关法律文书能否生效。由于判决等法律文书生效需要一定的时间,民事诉讼法中也有送达的时间要求。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的相关问题如下。
一、民事诉讼法送达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送达期限。
第七十五条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按小时、天、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时间和日期不计入期间。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如果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且诉讼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七十七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我不会交给他的与他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或者组织的接收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的,应当送交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成年家属、负责接受送达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讼代理人或者代理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受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单位的代表参加,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被送达人被收监的,应当通过其所在监狱或者劳动改造单位移交。
第八十三条送交诉讼文书的机关或者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发出后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时,应当将理由和过程记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