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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以下哪一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几种:逮捕、训诫、责令退庭、罚款、拘留。

1.逮捕证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相关诉讼当事人出庭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两次传唤,被告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拘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规定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出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也可以申请拘传。

适用拘传措施应当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报庭长批准,并填写拘传证。传票将由司法警察直接送达被拘留的后代。司法警察在逮捕前,要向被拘留的后代说明拒绝出庭的后果。如果经过批评教育仍拒不出庭,可以使用约束手段强制其出庭。

2.告诫

训诫是以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责令其改正或不得再犯的措施。训诫的强制性质较弱,因此,它仅适用于违反法院规则且情节明显轻微并干扰民事诉讼的行为。

适用训诫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当庭口头指出行为人的错误事实、性质和危害后果,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训诫的内容应当记入笔录,并由被训诫者签名。

3.被勒令退出法庭

责令退庭是司法警察为了防止妨害行为继续发生,强制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离开法庭的措施。责令退庭的强制力重于训诫,轻于罚款或者拘留。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情节不轻微,但不必适用罚金或拘留,妨害民事诉讼。

责令退庭,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并口头宣布。责令经劝诫仍不改正的阻挠者退出法庭,不自动退出的,可由司法警察强制驱逐;训诫的内容、被训诫人的姓名、违法事实和危害后果应当记入笔录。

4.罚款

罚金是依法责令妨害民事诉讼的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约束加害人,防止妨害行为再次发生的强制措施。

罚金的执行重于训诫和退庭,但轻于拘留。因此,罚金的适用范围很广。根据规定,对个人的罚款数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数额在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适用罚款措施,先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本院院长批准,然后作出罚款决定,通知被罚款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缴纳罚款数额。如不服,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罚款措施的执行。上级法院认为罚款措施不当时,应当作出撤销或者变更下级法院罚款决定的决定。紧急情况下,可在口头通知后3日内下达决定。

5.拘留

拘留是指依法对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这是对阻挠民事诉讼者实施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对申请拘留的,应当提出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意见,报院长批准后,作出拘留决定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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