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执行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所以执行力一定要有依据。执行依据又称执行文书,是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凭证,也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双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作出的结论性判决。作为民事判决执行的依据,必须要有给付内容,比如交钱,交东西,或者要求从事某种行为。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本案程序问题而作出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裁定。裁决应当先予执行,外国的法律判决、裁定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当予以承认和执行。民事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协议的产物,一般不存在执行问题。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却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由于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是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因此调解协议也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2.人民法院按照监督程序发出的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按照监督程序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可以将支付令作为执行的依据。
3.具有财产内容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比如根据刑法的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罪犯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这种带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裁定,也是执行的依据。
4.公证机关制作的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是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机构。虽然经公证处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公证处无权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这类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公证处作出的债权文书,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证处的债权文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执行。
5.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终局裁决制度。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由于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司法机构,它无权执行仲裁裁决。因此,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