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民事诉讼

财产保全的范围都有哪些条件,财产保全的范围都有哪些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经常会听到财产保全这个词,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一方在判决前转移财产而采取的措施。想必很多人都想知道,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财产保全有哪些类型?财产保全有哪些措施?下面是富华说法边肖的简介。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护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谓限于请求权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产的价值应当在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权或者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内,不得超过请求权或者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值,在数额上应当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提出的对特定财产的保全申请,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标的,或者是与案件标的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申请人申请的保全范围超出请求范围或者被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关的,则申请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应当与造成的损失范围相一致。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根据时间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利害关系人与他人之间有争议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财产处于紧急状态,如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现实危险。程序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并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其申请。

2.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人民法院判决的顺利执行和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据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其适用还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存在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难以实现或者不可能实现。程序条件是当事人向被诉人民法院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时,应当妥善保管。交由当事人或者有关单位保管的,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人使用或处理它。但是,查封、扣押的财产是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如车辆)。如果由当事人保管,仍可使用,但不能处置。如果保全的客体是抵押物或者留置权,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抵押人和留置权人仍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查封、扣押的属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等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处理,人民法院应当扣押其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并保留价款。对当事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财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尽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权利证书、限制使用、禁止处分等。对于不动产或者特定动产的保全,法院可以采取扣押相关产权证、通知相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财产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当事人负责保管的,仍可使用,但不能处置。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综上所述,在财产保全的范围,这意味着财产保全的价值与索赔的金额基本相同。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是指本案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标的物有关的其他财产。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登录富华说法官方网站,免费咨询律师!

责任编辑:周六

  • 诉讼证据可以保全吗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证据保全吗
  • 法院诉前证据保存机制是什么,诉前证据保全详细流程
  • 民事证据保全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民法典 证据保全
  •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标准,机动车
  • 交通事故保全保证金退回流程,财产保全交的保证金什么
  •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停运损失,交通事故
  • 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应承担的责任是,处分法院
  • 被执行人或需要执行的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怎么办理,执
  • 新旧保单衔接期间发生事故,交通事故诉前保全保险
  • 道路交通财产损失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可以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