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关系:由于仲裁和民事诉讼都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的重要方法;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都是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紧急和救济制度。因此,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关系非常密切。从民事诉讼立法的角度看,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民事诉讼法关于仲裁的规定是仲裁法单独立法的基础,也是仲裁机构仲裁案件的依据。仲裁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仲裁程序中的体现和运用。从仲裁实践的操作程序来看,仲裁机构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转送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决定。
2.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财产保全的区别:两者的主体性质和地位不同。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委员会为解决经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利纠纷而适用的一种救济制度。民事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而适用的一种救济制度。补救系统的结果是一致的。但仲裁机构的仲裁委员会属于民间性质,受当事人委托行使仲裁权利;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能够实现,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能够执行。向仲裁机关提出仲裁财产保全申请,仲裁机关不直接行使职权,而是由仲裁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中的财产保全仅指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不享有仲裁裁决的实际执行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不仅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还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并实际享有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权,也就是说仲裁财产保全裁定不得不提交人民法院集中执行。
3.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相似之处:仲裁财产保全与民事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判权由人民法院执行;保全财产的强制措施的性质或本质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