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的结果;婚姻也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裂变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原因之一。2001年4月28日,NPC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号法律,对1980年的婚姻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就是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这一规定意义重大。但是,探视权如何行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为“案源”,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抚养费纠纷、子女变更抚养权纠纷等呈逐年上升趋势。此类纠纷不仅涉及父母自身,还往往涉及整个家庭、亲戚朋友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实际上,探望未成年子女在新《婚姻法》确认探视权之前,离婚夫妻之间确实存在,也有过纠纷,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引起诉讼。现代社会,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家庭模式正在受到冲击,导致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此外,民主法制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意识到子女的探视权。随着社会强调人权,注重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这也是一项必须由法律确定的权利。
首先,关于探望权的起源和法理
探视权,在国外俗称探视权,之所以称为探视权,是因为它不同于在押罪犯的探视制度和医院探视病人的制度。所谓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不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我们知道,人格利益不是人的肉体利益,而是人的人身和行为自由、安全和精神自由的利益。人格利益是行为和精神活动的自由完整的利益,是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构成的。来访者和被来访者利用自己的权利和资格来行使这种精神活动,以获得人格和精神利益。探望权的实现是来访者与被来访者面对面的情感交流过程,满足了来访者养育、教育、保护、关爱子女的情感需求,加深了与子女的感情。孩子继续享受双方父母给予的关怀和家庭温暖,这是双方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这种亲子感情的快乐和完美是与生俱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