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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

我们的诉讼可以分为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很多行政诉讼中,经常会执行财产保全。我国行政诉讼相对人财产保全有相关法律规定。让富华说法边肖为您带来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1、 《民诉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解除保全]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条【解除保全】

在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165条[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保全期间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解除保全的情形】

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a)安全错误;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诉讼或者请求被生效判决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登记执行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167条[拟保留的标的物的变更]

财产保全的标的提供的担保财产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财产保全的标的提供的担保财产变更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八十五条【担保人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担保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在保证责任范围内裁定执行保证人的财产,即使生效法律文书没有确定保证人的责任。

4.《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

第二十一条【担保人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证人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案件审理后,保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的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经济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规定》〔国发〔1994〕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保全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的,采取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第十五条[保留应偿还的企业]

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对具有还款能力的企业法人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的,企业法人提供可执行财产担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应当及时解封、解冻。

二、行政诉讼如何财产保全

1.应用方法应符合要求。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一般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书写有困难

2.申请时间要及时。诉前保全申请时间在起诉前,诉讼程序尚未启动的;申请诉讼保全的时间为诉讼程序启动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判决生效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提交的案件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及时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

3.请求的对象和范围应该明确。诉讼范围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汽车所有人证明、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财产权属证明,防止他人财产被错误查封、扣押。

4.申请保全的措施要具体。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些措施,必须是肯定的、具体的,不能含糊,否则法院可以驳回。

5.申请条件应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是包含给付的诉讼合并,即诉讼必须有给付的内容。简易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没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满足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有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6.申请人应提供担保。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会避免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遭受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的情况。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申请人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三、财产诉讼保全的条件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另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有两个条件。

1.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障未来判决的有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主动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只有一个,即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就诉讼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如果法院裁定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未提供担保,则人民法院

首先,当事人必须提出申请。第一百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申请不到的,人民法院必要时也可以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其申请将被拒绝。 第101条规定,申请人应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申请将被拒绝。

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者防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第四,财产保全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以上是富华说法边肖带来的《行政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的全部内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法院才能受理。如果您有更多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富华说法,的相关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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