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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纠纷案例,厂房租赁纠纷解决案例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租赁厂房纠纷案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厂房租赁纠纷解决案例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违章厂房的租赁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求解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但就目前广东的情况来看,农村为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质上是出租深圳厂房收取租金。显然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 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 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对类似这样的违章建筑出租问题,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处理,是困扰基层法院法官的一大难题。 对违章建筑出租案件如何处理,有多种观点。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象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深圳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同时,要批评的是我们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 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的违章建筑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尬尴局面。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所得应予以依法收缴。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规范房屋建筑、租赁市场的需要,这个代价迟早要有人来付出。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已是很照顾农村经济发展了。其实,这样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多大价值的。

厂房合同纠纷,房东设陷阱陷害我! 我之前租了一层厂房,一幢三层楼面,我租的是二楼,一楼,三楼圴有

您所说的事情并非无可挽救,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有重大误解或者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建议收集证据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通过这件事律师给您的建议是:不要轻信合同签订方只是口头上的约定,除非您能够对对方口头承诺有证据可以加以固定,并在今后有可能产生的纠纷中举证证明,否则落在白纸黑字上的约定将会很难改变。

厂房租赁合同纠纷

关于你06年签订的租赁合同首先你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06年的合同中的租赁标的物是厂房的使用权还是3亩的土地使用权;

第二:06年的合同中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所导致标的物损坏或不能履行时双方是如何约定的;

第三:09年的协议中对于租金支付的具体约定内容。

只有明确以上三点我才可以为你更好的解答!

租赁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合同是否有效案例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根据2008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15条的理解不应有误,开设、经营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申报安全检查的是针对上述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经营者提出的,而不是针对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商业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同进行处罚的对象也是开业者、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另一种情况,如果房屋的设计建筑应满足《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而未满足,即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的,房屋(厂房)出租人径行出租,而租赁人用于开办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商业经营活动,也未进行消防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这种情况,房屋租赁人是否可以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我认为,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消防法》的规定,应该认定合同无效。至于引起无效的责任也应该是在房屋的出租方,而租赁人虽然用于特许用途经营,提高了消防安全要求的水平,并不能免除出租方保证房屋满足《消防法》规定基本消防要求的责任。再另一种情况,若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合同的消防验收检查或验收责任的,一般应该从其约定,但这仅限于民事责任。比如,依消防法第13条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房屋,约定由承租方自行安装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此后若不能通过消防验收或抽查,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外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应仍是由出租方承担,但对于其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失,自然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承租方赔付。同样,我认为,租赁合同双方对《消防法》第15条的责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是如此。

出租厂房因承租方原因发生火灾房东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房屋是因承租人的原因发生火灾,则出租人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内符合当事人约定的用途。租赁期间内,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出租人应当负担维修的义务。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用对出租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租赁物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有毁损或灭失,承租人也不用承担民事责任。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承租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那么承租人就应当对出租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火灾,造成厂房毁损,或者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导致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火灾是由于承租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承租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不得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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