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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租赁纠纷,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深圳房租赁纠纷,以及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深圳,关于租房的法律纠纷。

首先发生这样的事情第一时间需要报警,第二需要原房东如果有承认与2房东有合同那么如果你们有合同与2房东签订和交房租记录大房东没有权利要求你们追讨房租或者伴奏。最好是找经常来 然后让你们的房东自己解决你们继续和他签合同之前的合同作废。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生活中各种纠纷时有发生,最为普遍的就属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如果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找相关资料进行了解,不要盲目采取不正当的手段维护自己,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 法规 在我国法律中有很多条例。 一、目前处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 (二)特别法及地方性规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简称《房地产管理法》)、《 深圳 经济特区 房屋租赁 条例》(简称《租赁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三)有关司法解释及文件有1993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简称《试行意见》)、1996年广东省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纪要》(简称《纪要》)。 二、 房屋租赁合同 效力的认定 (一)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一般应具备的条件是: 1、《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 2、租赁房屋领有出租许可证; 3、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租赁许可证上载明的房屋用途一致; 4、办理 租赁合同 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从严格意义上讲,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房屋租赁合同才是有效合同。但考虑到实际情况以及《租赁条例》的地方性法规的性质,我市法院在认定房屋租赁 合同的效力 时,在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原则基础上,结合上级法院的有关精神,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1、出租人一直未能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无论双方是否已实际履行,合同均应确认为无效; 2、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但在 合同履行 期间或 诉讼 期间已补领许可证,且双方已对合同实际履行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3、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人未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签约后双方未实际履行,一方或双方又无意愿履行的,按 无效合同 处理; 4、签订合同时,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与出租房屋的实际使用功能不相符,但出租人在履约期间办理了改变房屋功能的手续,房屋具备了合同约定用途的条件的,合同应确认为有效; 5、领有租赁许可证,租赁合同又已实际履行,但未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应确认合同有效,同时责令当事人补办登记手续; 6、租赁合同作有效处理,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手续及补交有关税费的,应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送交一份法律文书给当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 三、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合同不解除,出租人起诉仅要求承租人偿付欠租并支付滞纳金的,法院应予支持,滞纳金从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若合同约定的滞纳金标准过高而显失公平,应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付款的 违约金 标准(日万分之四)确定承租人应付之滞纳金。 (二) 合同解除 时有关问题的实体处理 1、如承租人欠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合同应予解除;合同未约定期限的,欠租达三个月以上,合同亦应解除。 2、双方均同意 解除合同 的,房屋可先行交还给出租人。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的,可待评估单位评估完结后交还;未进行装修的,迳行交付。 3、承租人对房屋有装修时,对装修的处理。合同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能拆除的动产部分由承租人拆走,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对出租人可用部分予以评估折旧,由出租人酌情承顶,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对于不能承顶部分造成的损失,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因出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 4、因承租人过错导致合同解除时的违约赔偿问题。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承担的 违约责任 是: (1)所欠租金及其它费用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即滞纳金); (2)签约时所交租赁 定金 由出租人没收; (3)当上述违约金及租赁定金不足以弥补出租人因解除合同所受的损失时,承租人还应向出租人另行支付损失 赔偿金 。 阅读完上边的内容,自然就解开了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的疑问,在处理此类纠纷的事情上也可以用道理让对方闭嘴了吧。这就是法律的力量。房屋租赁一定要签合同的原因也就是为了发生纠纷时可以有理有据的去处理。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第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区主管机关可以在街道办事处设立派出机构。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根据本条例规定拟定各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非法房屋租赁行为;

(四)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区主管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主管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市主管机关应当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区主管机关的指导。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第二章 租赁管理第六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第七条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第八条 区主管机关应当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区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区主管机关应当将予以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副本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

(一)当事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

(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第十一条 市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第十二条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当按照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第十三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征收有关税款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第十五条 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市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的证件。

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中介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配合主管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三章 租赁合同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

受委托人应当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第十八条 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装修的约定;

(八)转租的约定;

(九)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违约责任;

(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前款第(四)项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市主管机关批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该怎么解决? (一)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拖欠租金纠纷 这类纠纷是目前 房屋租赁纠纷 的主要表现形式。企业和个人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办公,因经济效益发生负增长,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个别住宅出租屋也存在这个情况。出现拖欠租金纠纷后大致会出现三种处理方法: 1、租赁双方协商一致,要么承租人及时付清租金,要么出租人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 租赁合同 的其他方面。 2、在解决拖欠租金问题的同时,租赁双方还就由此产生的 违约责任 问题一并解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3、解除租赁合同。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基础的租赁关系,或由双方协商 解除合同 ,或由一方起诉而终止。 (二)合同相关纠纷 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由于租住双方缺乏 法律知识 ,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 (三)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 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 侵权行为 引起的,常见的有房屋损坏赔偿、人身或财物损害赔偿、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权益赔偿、承租人擅自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等。从司法实践看,目前颇有争议的是租赁关系结束后,承租人对房屋所作的装修如何赔偿。 (四)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可以出售房屋,但根据我国 合同法 规定,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该房产的权利。出租人在出售房屋之前应按规定时间( 深圳 市规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转租纠纷 这属于出租人没有租赁权而出租房屋,房屋的所有权人不予以追认而发生的纠纷。按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时应得到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二、其他处理方法 (一)处理方法一: 通常情况下 房屋租赁合同 期满后,双方原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新的租赁条件,包括租金、期限等,需要重新商议。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不能达成新的合同,租赁关系就不能继续下去了。但是,出租方应给承租方留出足够的时间腾房。具体期限没有法律规定,可根据房屋中物品多少、当地寻找租赁房屋的难易程度来决定。 (二)处理方法二: 在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 中,并没有关于房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明确规定,“优先租赁权”没有法律依据。优先承租权,是指在租赁关系中,原承租人在原房屋租赁合同期届满要求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第三人承租的权利。 (三)处理方法三: 如果中介公司私自将厨房隔断成房屋进行出租的话。如果违反双方的约定,给你的使用造成了不便,可以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给你造成损害,而是违反了《 消防法 》等法律法规,你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但对于解决你的问题没有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分有很多种,无论是否订立合同都可能出现。不履行合同和违背合同内容的纠纷类型,都可以通过上诉解决。而续租、租赁顺序和出租场所的安全问题,则可协商和通过有关部门管理。一定要订立租赁合同,而且合同的违约条款尽量越详细越好,在纠纷产生时可作为 证据 。

深圳吉科律师事务所房屋租赁纠纷做的怎么样?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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