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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司法解释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司法解释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一般确定为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在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时根据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房屋租赁纠纷时如何确定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确定的管辖法院为发生争议的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因为法律规定,房屋租赁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所以租赁纠纷是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的确认方式:一般来说,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约定由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牵连地法院管辖的,按照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案情】 A公司在B地设有工程项目部,项目部租用C单位的房屋若干。后履约当中因租金问题发生纠纷,C单位诉地房屋所在地法院,A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是根据双 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有因此合同发的纠纷应由A公司企业法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C地初审法院裁定双方约定管辖无效,此案属专属管辖;A公司不 服裁定,上诉至C地上一级法院,C地上一级法院维持原判,这样C地初审法院获得了该案的管辖权,A公司希望通过约定管辖方法避开地方保护的目的落空。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问题】 C地两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 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由来。 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司法实践,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所有不动产涉及到的纠纷,全部归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就是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 另一种观点是并非所全不动产纠纷皆属专属管辖,仅就不动产物权之诉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不动产牵连发生的纠纷,应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 即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处理。石家庄法律咨询。 【理由】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不动产纠纷是个大的概念,不动产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的 三种物(动产、不动产、特定权利)的形态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因其归属利用产生的纠纷形形色色,大量存在,其中既有可能涉及物权之诉,也有可能涉及债权之诉,而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因此不能因纠纷涉及到不动产,就不问理由地全部划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这样处理,那么许 多案件就会成为专属管辖,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优先实施一般地域管辖会形成冲突,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其次,涉外不动产纠纷因不 动产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问题,因此一般都行使专属管辖权,但在国内不动产纠纷中,并不涉及这个因素;第三,国内不动产专属管辖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体现 “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经济、快速地进行诉讼,便于法院更好地审判、合理配置资源。但有些时候因不动产纠纷产生的诉讼,原告或被告并不一定与不动产所 在地同属一地,由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不一定符合该目的;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的不动产作为专属管辖对待。因此,房屋租赁纠纷发生的诉讼,不应一 概按专属管辖对待,应有所区分,决定案件的管辖。如属物权纠纷,比如涉及到优先购买权,应按专属管辖处理,反之,如涉及到的是债权,则应按一般合同纠纷的 管辖处理。 具体到本案的处理,表面上看法院的裁定似乎合乎法律规定,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的自主选择,不当行使用权利,获得了该案的管辖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司法解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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