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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最新,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司法解释一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最新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司法解释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跨地域工程纠纷管辖能否合并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跨地域的工程纠纷不能合并,需要由相应的工程管辖区域有关部门进行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1、案件事实一般比较复杂。

首先,案件主体往往涉及多方。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施工人一般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将总包方,甚至发包方均拉入纠纷之中,导致诉讼主体比较多;

其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及的争议事实比较复杂。比如工程量、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等,由于合同签署、履行、现场管理规范不足,相关事实往往证据不足,因此一旦产生争议,需要进行相关专业的司法鉴定;

2、法律适用也比较复杂

首先,由于目前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乱象,导致纠纷产生时,相关主体的认定的法律适用复杂多样,比如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比较困难。

其次,由于相关合同往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后,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如何适用法律往往比较困难,有时候不得不参照无效的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维权期间一般比较长

由于案件事实复杂,争议较多,往往又涉及鉴定,因此一般建设工程案件的维权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要长很多。有些长达一年以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承包人没有资质,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a、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b、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c、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是挂靠经营,自己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资格。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发包人或者业主要严格的对承包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发生纠纷。

2、拖欠工程款

工程款拖欠也是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司法解释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规定了发包人对于欠付工程款的。因此在合同的订立时,当事人最好约定违约金,这样可以约束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行为。

我们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疑难经济犯罪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回答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根据百度账号联系我们,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建筑资质挂靠有风险吗

第一

《建筑法》已对挂靠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

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行为的效力。各地法院在审理涉及挂靠纠纷时,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一般都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也明确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三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总承包施工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被挂靠企业与业主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法学界主流观点均认同司法解释的意见,该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因此,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业主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依笔者看来,该条规定无疑对业主方具有非常大的法律风险。为什么这么说呢,请看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该条司法解释得以成立的前提显然是总承包施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承包人将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情形,发包人仅仅具有总承包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而没有宣告总承包施工合同无效的权利。

第四

民诉法解释规定:挂靠承担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最高法对挂靠行为的否定态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

工程资质设立分公司

工程资质加盟是鉴于挂靠的基础上开发出一个全新合法合规的模式,是在施工方或户籍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在全国办理分公司,分公司独立运营,独立核算,独立财务,独立账户。分公司独立投标接工程,开发票报税也很方便,成功加盟后,分公司共享总公司资质、安许、八大员以及建造师。就目前国家严厉打击非法挂靠行为,资质加盟是现在工程行业首选的方式。

一级资质

建筑装饰装修专业承包一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

二级资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里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专业承包二级

三级资质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三级、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施工劳务分包不分等级、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特种工程(钢结构补强)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加盟有三大优势:

1.资金安全性,分公司独立银行账户,所有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户不走总公司的账,资金安全有保障。

2.开发票便捷:分公司在您当地税务局有一整套开发票合法手续,自己选择税种省心省时间还可以合理避税。

3.省挂靠费,只收取加盟费,合同期内承接多少工程,承接多大工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建设工程纠纷司法解释最新和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司法解释一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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