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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工程资质后出现纠纷,工程材料租赁合同纠纷处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租赁工程资质后出现纠纷,以及工程材料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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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脚手架租赁站没有资质和我们签订了搭设合同,工程结束后和我们打官司请问合同有效吗?谢谢

租赁站即使没有相应资质,受相关行政管理法规约束和管理,与签订搭设合同并不冲突。因此即便合同被宣告无效,就租赁站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并无履行瑕疵(验收合格),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相关 约定,请求支付或赔偿相应的费用。(详见民法典第793条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借用资质承包工程,实际施工人如何对外民事活动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存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不具备施工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被挂靠人)资质承包工程并进行实际施工,由实际施工人向企业交纳管理费的行为属于挂靠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法律条文仅对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造成损失时,建筑施工企业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对于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与第三方进行的民事活动,比如购买建筑材料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在该种情况下,施工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理由: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实际施工人对外与第三方发生合同关系,应由其独自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理由:实际施工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第三种意见:由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实际施工人借用施工企业以其信用、资质作为其从事民事活动的基础,担保实际施工人对外义务的履行,其从中得到了利益,理应承担相应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借用资质单位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或租金的,出借资质单位和借用资质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

因为实际上不存在“借用资质”这种说法,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并不被认可。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实施工程行为的都是 “贵单位”,所以相应的责任肯定由 你单位承担,而不存在所谓 “连带责任”。(通俗的说,责任本来就是你单位的,不存在“借”的情况)

将资质借给别工程施工,出了事,借资质的一方负什么责任?

借资质施工,在法律上就认定工程的施工单位就是拥有资质的企业。所以法律责任由拥有资质企业承担,经济责任拥有资质的企业会要求借资质的人或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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