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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承包工程纠纷结算,淮安承包工程纠纷结算中心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淮安承包工程纠纷结算,以及淮安承包工程纠纷结算中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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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如何处理?

目前工程总承包的结算争议中的一大难题是合同价格考虑调整因素后超出工程概算。

一、概算问题的规定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引起变更的情形可以是发包人、咨询人,也可以是承包人。如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被发包人采纳则可构成发包人要求变更。如构成变更,可依据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而在发包人要求内承包人实施设计任务过程的变更、深化设计实质上并不能构成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价格。

关于概算可调整的事由,《政府投资条例》只限于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调概,且不含“设计变更”事由。

从以上规定可见,现行国家法律及地方性规定均明确批准后的概算是投资控制的依据,非特定情形不得调整概算。在符合前述特定情形下,才可进行调整,但应报原批准部门依一定程序审批;如超过10%幅度,一般需重新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由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重新审查批复后,方可再启动概算调整程序。

二、市场价格波动的调整

如国家2020示范文本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3.8.1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三、概算问题的调整程序

由于概算的调整程序复杂、难度极大,发包人往往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对超概算的风险要求工程总承包人承担。但笔者认为,如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概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超概风险,不符合公平原则,承包人可依法向发包人提出合同结算请求,并可要求发包人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调概申请以解决款项支付问题。但若是承包人原因,如未按限额设计、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等导致工程结算超出概算费用,则相应超概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来承担。

关于怎么解决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淮安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117万工资被法院追回!为何此类现象层出不穷?

淮安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117万工资被法院追回!之所以此类现象层出不穷,我个人认为主要是建筑行业积累下来的通病已经根深蒂固。众所周知,建筑行业的工程多半是承包制,而且不是一个承包商,会有很多承包商,并且这些承包商会把这些工程发给二级承包商,二级承包商会再把工程分发下去,三级承包商为了坐收赚钱,往往会把工程分给一些小的工头。这样,一个工程算下来大约有四层,农民工就是最末端的那一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一级承包商没有拿到钱,就无法给二级承包商钱,二级承包商就无法给三级承包商钱,三级承包商就无法给工头钱,工头就无法给农民工结算。现在,建筑行业存在的现象就是一些二级三级承包商会自己垫钱,而且钱会越垫越多,很多二级三级承包商都会把房子抵押了给农民工发工资,但是由于人数过多,也支撑不了多少时间。

拨款

因为是层层转包,因此,只要有一个环节拨款出现了问题,农民工的钱就得不到保障。很多农民工辛辛苦苦跟着建筑队干了一年,到了年底想要拿钱回家过年的时候,却拿不到钱,连回家的路费都没有,不得不说,这些农民工太可怜了,太让人心酸了。建筑公司层层转包的现象不彻底改变,农民工的钱被承包商卷钱跑路的几率就会非常大。因此,应该由建筑公司直接对接农民工,按月给农民工发放工资,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宁挣少一点

现在的农民工宁愿选择月结算,一天三百,也不会选择年结算一天五百。可见,农民工已经对拿不到钱这件事彻底整怕了。

农民工是拿着血和汗水在赚钱,请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工程结算错误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工程承包合同有纠纷怎么办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1、当事人应当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努力达成和解;2、无法达成合意的可以提请仲裁机关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作出裁决;3、对裁决不服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解决工程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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