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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支付和结算的规定有哪些,支付劳务费的依据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劳务费支付和结算的规定有哪些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支付劳务费的依据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哪位仁兄有啊

总说明

为巩固北京市建筑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防止拖欠隐蔽化和产生新欠,改变统计工作分散、薄弱的局面,加强宏观管理,统一、规范地做好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统计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是本市建设主管部门了解、掌握建筑业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统计工作一项基础工作,各基层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计法、及有关的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一、实施范围: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定期报表的统计范围为,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具有三类资质等级按施工资质序列可分为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建筑业法人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报表制度规定,建筑业法人单位无论有无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填报统计报表。

二、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

三、统计方式:

本市区、县属企业按法人注册地的原则统计;本市集团(局、总公司)下属企业按集团(局、总公司)的原则统计;外地进京建筑业企业法人按所属省份的原则统计;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在京建筑业企业分成统计组汇总后,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填报报表:

1.《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3表)

2.《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4表)

五、填报方法:

1.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具有三类资质等级的建筑业法人企业,包括本市的、外地进京的,以及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在京建筑业企业,为基层填报单位。属于发包建筑劳务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3表);属于承包建筑劳务工程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填报《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京建施统4表)。

2.本市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以及各省驻京建管处为各类基层填报单位的一级汇总单位,其对应关系为:区属企业上报各区(县)建委并汇总;集团(局、总公司)所属二级公司上报集团(局、总公司)并汇总;有省驻京建管处的外地进京企业上报各省驻京建管处并汇总;本市其它施工企业、无省驻京建管处的外地进京企业、以及中央及军队系统所属的在京施工企业,分成统计组并汇总后上报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3.各建筑业企业应按工程项目采集情况和统计数据,经整理后进行网上填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将所属基层填报单位的数据在网上进行审核、汇总,统一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

六、规定与要求:

1. 统计报表从2007年4月份开始定期上报。4月初所上报报表的报告期为1-3月份。2007年春节前大量支付的2006年的劳务费和农民工工资数额,不应纳入2007年的报表。

2.报告期统计数字的截止日期均为报告期的最后一天。正常情况下实行季(月)报制度,报告期为“季(月)”。年末结算、支付高峰期,根据领导要求,实行周报制度,报告期为“周”。

3.统计报表上报时间:⑴1-3季度实行季报,10-11月份实行月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报告期次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应于次月8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⑵结算、支付高峰期(12月份-春节前)实行周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周一中午12时前上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于周二中午12时前汇总上报市建管中心。

报送时间遇到节假日一律顺延。

4.统计报表原则上要求企业进行网上填报,并按照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执行。报表内容要填写完整,包括上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暂不具备上网条件的企业填写书面报表时,可以打印或使用钢笔、签字笔,做到字迹清晰,不得复写、复印,将书面报表的原件加盖公章后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

5.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填报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企业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做到情况明、数字有依据。

6.统计报表中,(京建施统4表)甲16栏“人均支付工资”的金额单位为“元”,不保留小数;其它所有金额单位均为“万元”,一律保留两位小数。

报 表 目 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京建施统3表

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季(月)报

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

本市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以及各省驻京建管处

⑴1-3季度实行季报,10-11月份实行月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报告期次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应于次月8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⑵结算、支付高峰期(12月份-春节前)实行周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周一中午12时前上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于周二中午12时前汇总上报市建管中心。

京建施统4表

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

季(月)报

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本市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以及各省驻京建管处

⑴1-3季度实行季报,10-11月份实行月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报告期次月5日前将报表报送上一级汇总单位,各区县建委、各集团(局、总公司)、各省驻京建管处应于次月8日前将汇总表报送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⑵结算、支付高峰期(12月份-春节前)实行周报,基层填报单位应于周一中午12时前上报,上一级汇总单位应于周二中午12时前汇总上报市建管中心。

指标解释

(一) 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1. 统计对象: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发包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的建筑业企业。

2. 指标解释:

( 1 )劳务费是指:凡将建筑劳务工程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总价款数额为准(包括设计变更及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增量所追加的合同金额)。根据京建管 [2005]194 号文第三条中(三) 2 款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企业采购,并由劳务企业凭采购凭证另加一定的管理费向总包企业报销。”因此,凡是把机械租赁费、材料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一律视同劳务费。

( 2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是指:根据京建管 [2005]194 号文第三条中(三) 6 款的规定:“劳务工程合同规定劳务费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60 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在次月 15 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 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因此,应结算劳务费金额包括已结算劳务费金额和超过规定期限未结算的劳务费金额。

3. 表间关系:

(1) 本年度累计结算、支付情况:

未结算劳务费金额 =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单位:万元);

结算率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 % );

支付率 = 已支付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

(2) 本报告期结算、支付情况:

支付率 = 已支付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

(二) 北京市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费结算、支付和工资支付情况报表

1. 统计对象: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承包的劳务分包建筑业企业。

2. 指标解释:

( 1 )劳务费是指:凡将建筑劳务工程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以劳务分包合同中的总价款数额为准(包括设计变更及各种原因导致工程增量所追加的合同金额)。根据京建管 [2005]194 号文第三条中(三) 2 款的规定:“劳务分包合同不得包括大型机械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内容,劳务分包合同可规定低值易耗材料由劳务企业采购,并由劳务企业凭采购凭证另加一定的管理费向总包企业报销。”因此,凡是把机械租赁费、材料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列入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一律视同劳务费。

( 2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是指:根据京建管 [2005]194 号文第三条中(三) 6 款的规定:“劳务工程合同规定劳务费相邻两次支付时间最大间隔不得超过 60 天,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应在次月 15 个工作日内结算完成。合同完全结束后 56 天内完成全部结算手续。”

因此,应结算劳务费金额包括已结算劳务费金额和超过规定期限未结算的劳务费金额。

3. 表间关系:

(1) 本年度累计结算、支付情况:

未结算劳务费金额 =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单位:万元);

结算率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应结算劳务费金额( % );

支付率 = 已支付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

(2) 本报告期结算、支付情况:

支付率 = 已支付劳务费金额 / 已结算劳务费金额( % );

(3) 本年度工资发放情况:

人均支付工资 = 工资支付总额 / 平均人数(单位:元 / 人)

支付专家劳务费的规定

法律分析:现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支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承担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劳务费、往返交通费等费用。

二、评审劳务费是指专家参与评审活动应得的劳务报酬。采购人应本着实事求是、按劳分配的原则,支付专家劳务费。

三、往返交通费是指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所支出的往返交通费用的补偿。

四、评审劳务费限额发放标准

(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项目:2小时内300元,半天(4小时)500元/人,超过半天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每天(8小时)评审劳务费最高不超过1000元。连续评审时间超过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200元/人。

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专家增发100元/人。

(二)论证、复议、履约验收等项目:2小时以内的,300元/人,超过2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到达评审现场后项目未进行评审或专家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审的,200元/人;项目评审后中止程序的,按实际评审时间计算,参照第(一)、(二)款执行。

(四)异地专家参加评审的,除参照以上评审费标准外,还应按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向评审专家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

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不得发放食宿费,确需安排食宿的,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提供。

相关费用应在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项目预算中列支,分列“劳务费”、“其他商品服务支出”科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民法典关于劳务费的规定

法律分析: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劳务报酬是指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计、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1、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收入,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应交税款=(劳务报酬收入-费用扣除额)×税率。根据题中情况,相关的费用扣除额和适用税率为800元和20%。

2、劳务报酬项目应交的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交纳。

3、帐务处理问题。根据会计制度、税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支付的劳务费支出,不构成工资总额,应当计入“管理费用——劳务费”科目,并不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不交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劳务费应当在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劳务费扣除标准(注意,不是工资标准,如计税工资标准等)内,据实扣除。

对劳务费进行扣税这是由国家规定的,但具体的扣税标准,却与一般的薪资扣税不同。对于劳务费来讲,只要收入达到了800元就要扣税,此时的税率为2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劳务费?劳务费结算支付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就是工资,有按月结清的,也有工程结束后结清的,基本是合同约定制度

关于劳务费支付和结算的规定有哪些和支付劳务费的依据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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