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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清欠的诉讼技巧与策略有哪些,工程欠款诉讼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最怕的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工程款,因为最终损害的是农民工的利益,拖欠工程款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清退工程款有哪些诉讼技巧和策略呢?今天,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您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1、利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保障承包人的上诉权。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使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还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实践中,由于工程欠款久拖不决,承包商一般不可能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不催缴工程款。但由于部分承包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保留自己主张权利的证据,导致其起诉因两年诉讼时效被法院驳回。因此,为了保证承包人的申诉权,承包人必须保留每次催促发包人支付欠款的证据,如对方收到的催款信收据、邮政快递收据等。这样的证据提交后,可以起到确定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从而保证债权人的起诉权。在诉讼时效即将到期,而承办人又没有上述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时,也可以对催款函进行公证送达,以确保承办人能争取时间从容起诉。

第二,诉讼前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还款协议,降低诉讼难度。

人民法院受理清偿工程款案件的案由是施工合同纠纷。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发包人可以提出工程延期、工程质量、工程数量、竣工验收等各种问题作为抗辩理由。对于承包人来说,承担着更大的举证责任来反驳对方的抗辩。起诉前,合同双方协商时,双方的反对意见一般比较小,合同双方往往表示“不违约”,甚至主动提出制定还款计划。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承包人应该抓住机会,在双方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尽量与发包人签订还款协议,而不是认为这是发包人企图给自己做蛋糕。这样,不仅可以通过主张工程款拖欠中断诉讼时效,而且在发包人逾期不还款时,承包人可以根据还款协议通过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发包人在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可以直接以还款协议作为起诉依据,从而将复杂的施工合同纠纷转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大大减轻了承包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难度。当然,在取得还款协议的情况下,承包人也可以不经过监督程序,通过还款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我国《民法典》第807条赋予承包人的一项权利。是指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工程,但根据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工程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支付。为了增强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公布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号,确认了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等债权。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6个月期间,即使银行等债权人享有该项目的抵押权及其他债权,承包人仍可依据优先于银行等债权人的工程价款抵押权及债权司法解释获得赔偿。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债权实现的概率。但如果承包人丧失了优先受偿权,即使有承包工程拍卖,承包人也只能在银行等债权人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后,与其他债权人按各自债权比例进行剩余拍卖价款。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因为怠于行使权利而失去优先受偿权,教训深刻。因此,对于承包人来说,关注优先受偿权的六个月行使期极为重要。

四、起诉应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裁定,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财产保全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有效措施。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很多是因为发包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包人转移了自己名下的财产,导致执行不到位。为了将来胜诉后的执行打好基础,承办人必须未雨绸缪,未雨绸缪,在起诉前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摸清用人单位的财产线索,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对用人单位持有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股份等申请财产保全。已经初步查明的。为了保证财产保全的成功,承办人首先要提供发包方财产的详细线索,其次要及时向法院提供担保。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对承办人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承办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将在48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承办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办理起诉手续。

五、如果有分包合同,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可以列为被告。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建筑市场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仍屡禁不止。虽然这些非法分包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如果实际建筑商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请求得不到支持,这些工程款纠纷的最终受害者往往是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号明确规定,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承包人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仍应予以支持。因此,在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实际施工方完全有权要求支付逾期工程款。就诉讼技巧而言,为了帮助法院尽快查明案情,在实际施工方提起诉讼时,可以将分包商、分包商、发包人列为案件被告。这样有助于在庭审中查明工程款的支付情况和资金流向,通过分包人、分包人和发包人的质证和答辩,减轻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发包人只在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但实际施工人不会增加诉讼成本,承担额外责任。反而有助于加快诉讼进程,增加债权实现的概率,所以完全可行。

六、对数量有争议时,应及时申请数量鉴定。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许多实际施工人员处于急于揽活的弱势地位,因此他们往往不敢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有些人甚至先把活干了。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大大增加了实际施工方举证的难度。很多狡猾的分包商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会想尽办法压低实际施工方的工程价格,或者以与实际施工方没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接收款项。出现这种情况时,实际施工方应尽量提供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以证明实际工程量。如仍不能确定,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实际工程量进行工程造价评估。为了保证估价的准确性,避免分包方提出异议,所有实际施工方应联合起来同时对共同分包的工程量进行估价,以准确区分和界定实际施工方的工程量,减少争议。

七、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一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因此,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承办人应当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即使此时没有发现发包方的财产线索,承包方也应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及时提交法院,以保护自己的申请执行权,避免因执行期限超过期限而导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申请执行期间,承包商还应注意及时申请续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不超过一年,查封、冻结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不超过两年。因此,承办人应区分原财产保全的对象,及时申请续保。在执行过程中,承包商也可以视情况接受对方提出的执行保函,并注意获得新闻舆论的支持,利用还清工程款的政策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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