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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的关系

每个项目进入市场后,工程承包的举证关系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那么,应该如何证明关系呢?有些人就是不了解这方面,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下面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程投入市场后工程承包证明的关系如何确定

1.实际建造者和雇主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要求发包人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是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但它不是一个独创的、孤立的规则,而是民法典领域的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的具体应用。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必然会受到代位权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对第三人行使权利,损害其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行使债务人对到期债权的权利,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代位权的成立有三个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是合法的。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第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目的是在不损害发包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护实际建造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建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纠纷时,仍应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为例外。

1.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即工程款代位权的基本法律关系承担举证责任。首先,需要证明其对债务人(即承包人)具有合法的到期债权,其次,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承包人未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再次,实际施工人需要证明承包人对发包人具有合法的债权。

2.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是指双方已结清工程款,支付期限已过。因为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是合同的相对人,实际施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他和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履约期限已经过了。至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清,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实际施工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基于代承包人索赔的原则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由于实际施工人难以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这一客观事实,不宜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

3.在实际施工方完成了基本法律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且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事实已经查明后,对于“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范围”的举证责任不应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反的举证责任。因发包人持有结算金额和已支付金额的证据,此时发包人应对结算金额和已支付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此时用人单位拒绝举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内容属实。但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数额有异议的,应当对自己主张的所欠工程价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看完这篇文章,你对这个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实践中需要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本文也从几个方面进行了介绍。但一旦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发包方和承包方都不能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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