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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哪些情形属于违法行为,建设工程分包行为中,违法分包行为有哪些

施工分包是建筑工程中常见的一种方式。无论是分包给个人,还是分包给其他业务相同的公司,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完成项目建设。但是,在这种分包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劳动争议。那么今天,富华说法网边肖就为您讲述一下建筑工程转包的违法情况。1、常见的施工分包劳动争议有哪些?

1、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施工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合同法》的第一条,该合同被视为无效。无效合同的处理: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工程合格的,劳务分包企业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请求支付劳务费的,应当取得法律支持。如果仅仅因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工程不合格,劳务分包企业索要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价格,得不到法律支持,也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2、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签订实质性的工程分包合同。这种合同会根据合同的实际内容、施工中的客观事实和双方结算的具体情况,来认定双方合同关系的实质。其中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工程分包,只需根据工程分包的权利义务重新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

3.实质上是工程分包企业以劳务分包合同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这样,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分包企业因该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由法院予以没收,或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同样的没收处罚。

二、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肢解的区别。

(1)对应的科目不同。总承包商和承包商之间发生分包;承包方和不同承包方之间发生肢解;但是,劳务分包发生在总承包商或专业承包商与劳务承包商之间。

(2)对象指向不同的点。分包和肢解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工程,是合同中整个建设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而劳务分包仅指工程劳务。

(3)合同的效力不同。转包、肢解都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无效行为;劳务分包是合法行为,法律不禁止劳务承包。

(4)法律后果不同。分包合同双方应对由此引起的质量或其他问题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肢解造成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人和被肢解的承包人承担,总包商不承担责任;但是,劳务分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纠纷的预防

(一)实现合法分包,规范运作。

首先,项目部负责人在授权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劳务分包企业的工商注册、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企业的劳务经营资质等,避免签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和不必要的劳务分包纠纷。

其次,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务分包合同时,合同条款必须完整,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齐全,内容具体,条款准确无误,并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8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有必要建立

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的发生,工人劳务作业队必须规范招用民工的操作,按规定要报批后才能使用。严禁擅自招用农民工。未来使用农民工有两种方式:

1.通过劳务公司派遣。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失业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在分割连续用工期间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直接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现有的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以上劳动合同类型,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三)禁止使用自然人(包工头)和不合格劳动力。

“包工头”非法用工、非法劳务分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是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源。因此,禁止使用“包工头”和不合格的劳务队伍,是杜绝劳务分包纠纷的根本,也是大势所趋。建设部2005年发文,将在三年内建立基本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逐步取消建筑劳务领域的“包工头”,清退不合格劳动力。同时鼓励一些施工能力强、信誉好的队伍进行工商注册,取得资质证书,并与之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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