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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上有哪些效力,工程师对承包商施工索赔的处理决定承包商

一方面,国家对监理工作非常重视,对监理队伍的素质和监理企业的能力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符合国家要求的监理企业不能满足实际工程建设对监理的大量需求。法律意见:工程师处理承包商索赔的决定有什么法律效力?

律师回答道:

这不是最终决定,对业主和承包商都没有强制约束力。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时,应当向建设单位报告,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书面告知被监理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商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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