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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建设施工合同法定解除

施工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这样才能保证按合同施工和付款。那么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面,我为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了关于施工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

什么是建设施工合同法定解除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建设工程合同成立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或者终止前,一方当事人行使了法定的别除权,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所谓法定撤销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则发生的撤销权。

一、我国合同法有关合同免除条件的一般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94条是对合同法定免责条件的一般规定。该条规定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免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实现的; (2)合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也许是自己的行为; (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可能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意图无法实现; (5)法律规则的其他场景。”许多学者认为这一立法规则实际上确立了根本违约的标准。

从我国《合同法》的条款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比如“主债务”、“合同的意思表示不能履行”。从条款上看,合同法中的合同法定免责规则看似侧重于非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实际上是对合同的免责进行了严厉的限制。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确立基本违约标准的重要意义,不是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时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而是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二、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法定免除条件的特别规则

我国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免责的立法规定,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释》)。本解释分别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免责权做出了规定。根据归纳规则,建设工程合同的免责条件是合同法法定免责条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特点的具体化。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免责权利解释如下。

(一)开发商的合同免责权

说明第八条发包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一是承包人明示或者暗示违约;二是承包人拖延,经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未完成;三是竣工工程质量不合格,拒绝改正;四。承包人非法分包或者转包建设工程的。

解释一下,相对于合同法第94条,该规则是因不可抗力原因免除合同,因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免除合同。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的定作人法定别除权的规定(见《合同法》第253条、第272条)。

(2)承包人的法定免责权

解释规则9,发包人未履行下列职责,导致承包人无法进行施工,经承包人催告后,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仍未履行工作的,承包人可免于履行合同:一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二是发包人供应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用人单位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帮助义务。根据解释,承包人之所以享有法定的免责权,是因为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难以或者不可能履行,有通知的需求。

三、关于建造工程施工合同法定免除条件成就的断定

(一)用人单位行使法定免责权的条件

1.如果承包商明示或暗示违反合同,e

商场建设“人多粥少”的现状,决定了承包商一般不会明确表示不会落实合同的首要责任。实践中得出“以行为表明自己不会履行合同的主要责任”的结论,多是基于承包商的罢工行为。对于承包人的罢工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拒绝履行合同的首要职责。如果承包人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具备施工条件,不能认为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首要义务。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对预付款的责任、进度款的支付及其他完成施工条件的责任,但发包人未落实上述责任,致使承包人开工或施工发生严重困难的,承包人可以罢工。在这里,承包商罢工可以先行使抗辩权,不能视为违约。同时,该条所触及的发包人的合同免责权也对应了承包人享有合同免责权的几种情形,即承包人享有合同免责权的情形也是承包人不履行义务或迟延等违约行为导致承包人难以履行,但承包人仅拥有合法的合同免责权是不够的。承包人当然可以先行使抗辩权,其首要表现形式是罢工。当然,如果发包人对工程的工期有特殊要求,比如建设体育馆作为2008年奥运会的运动场馆,如果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而承包人罢工,且罢工持续时间足以影响整个工程的按期完工,那么发包人就应该有权利免除合同。当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依据应该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可能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完成合同意图”。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场景,即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合同的持续执行不会有任何盈余,甚至工程造价会低于成本价。与雇主谈判失败后,他们经常无限期罢工,中途离开。这时候,无疑需要通过他们的行为表明,他们不会履行合同的首要责任。

2.合同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经发包人催促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完成。

工期延误是承包商经常发生的违约行为。一方面,之所以去掉施工方安排层次的要素,是因为施工方凭借其在商场中的优势地位,在施工合同中收紧了工期;另一方面,由于不可归责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商未能及时签发签证,导致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包商无法提供有用的证据。

笔者认为,在判断发包人能否以工期延误为由建议合同免责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的原因;项目的现有进展;合同工期对发包人完成合同意图的影响以及工程延期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首先,项目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的原因可能有很多。如果原因不能归咎于承包人,承包人不能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一般来说,当事人会在合同中约定工期顺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供应图纸和施工条件;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

其次,根据合同约定和当事人举证条件,划分工期延误的责任,确定各自对工期延误的责任份额后,结合工程现有进度,认定承包商对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判断其是否严重。如果发包人实施延期通知时,工程主体结构已基本完成,则可以认为当事人违约不严重,发包人不能通过实施延期提出合同免责。

综上,施工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解除。相信看了上面的介绍,你对建设工程合同法定解除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富华说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你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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