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根据对各国各地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内容的研究,主要区别在于实行强制建筑商责任险和强制业主损害险。以下是对两者的详细分析。1份建筑商责任险
假设社会总福利等于每个主体的预期效用之和,通过将风险从风险厌恶转移到风险中性或风险厌恶相对较低的主体,可以提高社会总福利。因为高风险厌恶的主体愿意付出等于或略高于预期损失的代价将风险转移给风险中性的主体或风险厌恶相对较低的主体,这样可以提高双方的预期效用。现实中,当面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规模大于资产规模的风险时,大多数主体都是风险厌恶的,即可以将建造者视为风险厌恶主体,而将保险公司视为风险中性。因此,实施建筑商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
目前国外有建筑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有强制建筑商责任险,主要是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因建筑质量缺陷造成消费者损失时,原施工单位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承担责任。如果实行强制建筑商责任险制度,要求所有参建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购买责任险,并要求全额投保。这样,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的施工方质量责任期内,即使原施工单位无力承担责任,房屋消费者也可以获得赔偿。
2业主损害保险
可以看到,法国和西班牙实行强制车主损害保险,而意大利、芬兰和新泽西没有这个内容。事实上,强制执行车主损害保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普通住宅的消费者只与业主(开发商)有合同关系,与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没有合同关系。质量缺陷损害发生后,在民事诉讼中获得赔偿的前提是证明施工方在施工期间的过失,同时也要明确施工各方的责任和责任比例,以分担损失。但是,在建设项目完成若干年后,要界定和分担当年各方的过错和责任是相当困难的。这使得赔偿难以在短时间内执行,并造成纠纷解决的成本。因此,即使施工各方都购买了自己的责任险,消费者也很难或很难迅速得到赔偿。
因此,在建筑商强制责任保险的基础上,要求业主(开发商)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损害保险,只要消费者在保险期限内证明建筑物发生了质量缺陷,就可以索赔,无需明确责任方、提供过失证据、明确责任以及保证质量缺陷赔偿高效率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