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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河非法经营判决,夏河县法院案件公开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夏河非法经营判决,以及夏河县法院案件公开网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 法 经 营 罪 :法律一般是怎么给予判决的?

1、初步根据你所述情况,你朋友构成非法经营罪;

2、案值27万,属于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将可能将被判刑;具体依据案值以及加工费(违法所得)进行确定刑期。

3、具体案件应根据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认定,作为律师,根据你的初步陈述,只能做上述回答,而有关法律规定如下,请参考:

一、关于罪名: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关于量刑: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三、关于罪名是否成立的问题:

确定行为人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要依据是“非法经营额”或“违法所得额”,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行为人判处罚金刑时,只是以“违法所得额”作为处罚依据,而行为人没有“违法所得”的非法经营行为同样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应将“非法经营额”也作为处罚依据之一。

四、关于投案自首:

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五、关于案件处理的建议:

1、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跟踪案件进程以及有关涉案金额的价格认证、鉴定等等;

2、及时会见,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和意见;

3、属于代加工的,可从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

4、违法所得也是重要的指标,涉及到罚金问题,应该积极关注。

我觉得取保候审还是有望的 我国刑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我觉得你姐应该不在这列里)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你姐应该会判有期徒刑这列 虽然是从犯但是是黄金有点难说)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这列应该不符合)(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已经满一个月且案件还未办结说明符合此条)——综上所述,我觉得还是有希望的,希望能帮到你

非法经营罪最轻判多久

非法经营罪最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罪,取保候审一年多了,金额15万左右。法院的判决结果是什么呢?

非法经营金额15万左右,涉嫌犯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0年5月7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中规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怎么判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非法经营罪一般怎么判

非法经营罪的判决标准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表现形式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般非法经营罪判几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中,第七十九条中规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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