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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打击非法经营罪,保定四大黑恶团伙覆灭

今天给各位分享保定打击非法经营罪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保定四大黑恶团伙覆灭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制作贩卖盗版书会涉及到哪些处罚?

? ? ?童话大王郑渊洁说过,“劣质童书影响孩子对阅读的兴趣,让孩子误以为书籍不好看,不如电子游戏或动画片有意思,从此放弃阅读,贻误终身。”

? ? ? 由于盗版图书在售价上较为低廉,为赚取利润,盗版书售卖者在印刷排版上都压低标准,字体、图片印刷不清,颜色着墨浑浊且刺眼,这会使阅读爱好者逐渐丧失阅读兴趣,从而影响大家对阅读的认识。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作贩卖盗版图书的行为在刑法中主要通过两个罪名进行打击,分别为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

? ? ?侵犯著作权罪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等或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 ? ? ?非法经营罪即违反国家的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 ? ? ?二者的罪状都能够涵盖制作贩卖盗版图书的行为。

? ? ?制作贩卖盗版图书的行为若根据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第一档法定刑为三年以下,而最高法定刑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前述行为若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第一档法定刑即为五年以下,第二档法定刑只规定了下限五年而未规定上限。

? ? ?因此,相比之下,非法经营罪相比于侵犯著作权罪而言是重罪。

? ?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如果未达到三万元的,就不构成本罪。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 ? ?对消费者而言,因盗版书往往不经过校对等存在内容误差、文字图像不清容易视觉疲劳等影响阅读认知;更有甚者可能含有超标的铅等重金属元素可通过手口接触严重影响个人健康,且往往具有不可逆性。

? ? 盗版书严重损害作者的著作权,打击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长远也不利于文娱产业发展。并且,盗版书还会扰乱书刊市场秩序、影响国家税收等。

? ? ?盗版图书以其低廉的价格搅乱市场,用超低价格引诱读者进行购买,这其实是一种危害非常严重的行为,这会导致大家对正版图书的价格产生质疑,从而导致正版图书滞销或被迫进行折本销售。从而造成“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

? ? ?打击盗版书籍人人有责。把盗版扼杀在源头上。买书的时候,选择正规的店铺。线下可以去新华书店或者一些规模比较大正规的民营书店。线上选择电商平台的自营店。总之,希望大家不要因为价格低廉而去选择小摊小贩销售的书籍。支持正版就是鼓励创作市场良性发展,也是对作者的尊重。

非法经营怎么举报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他们会受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必须要收集足够的证据后才可以举报。最好是匿名举报,对举报人安全,而且效果是一样的。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扩展资料: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指出: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在什么地方,有哪些职能部门参加打击黑油?是否抓到违反人员?后期处理结果?

在非法经营的黑油点,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都可以参加打击黑油点。打击行动都会抓到违法人员,后期处理是会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判处有期徒刑。

黑油是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渣油。一般包括重质油、沥青质油和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渣油,也可指炼钢回火、淬火和防水剂中的高燃点的重质油,并因适合的范围不同而有夏用黑油和冬用黑油之别。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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