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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明星宗教是非法经营,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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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怎么才算非法传播

法律的效力多大 是被权力控制的,各个国家宗教所处的地位是不一样的,不同宗教的地位也存在差异,在中国,各宗教还是受到党的管理,并不独立。

不被管理控制就是非法!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处所。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制定。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自主管理,其合法权益和该场所内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安定、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等活动,必须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同意后,再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保护文物和保护环境,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权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演出行业明确艺人15项禁止行为引热议,具体都有哪些条款?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经纪人员应当积极引导所属演艺人员遵守从业规范,依法依规从业。

第十五条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

如何界定非法宗教活动与正常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

正常宗教活动与非法宗教活动之间的界限

一、正常的宗教活动:

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宗教人才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非法宗教活动:

凡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条例、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属于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构成犯罪的,属于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是利用宗教宣扬、传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分裂祖国的活动。

三、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

1、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行政、司法、计划生育政策和遗产分配,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2、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封斋、礼拜;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强迫妇女进行礼拜和戴面纱。

3、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4、未经批准,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聚众进行宗教活动。

5、未经批准,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未给批准,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

6、自封传道人,随意发展教徒。擅自祝圣神职人员。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的祝圣。

7、非法开办教经班(点)、修道班、神学班,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

8、未经批准,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

9、强迫、唆使、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学经、封斋。

10、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尼卡”等宗教仪式结婚,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三个塔拉克”就离婚等方式干预婚姻。

11、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搞“教主”继承,放口唤、派阿訇,收宗教课税。

12、在宗教活动场所架设高音喇叭进行宗教活动。

13、利用参加婚礼、葬礼、家庭聚会,以及“麦西来甫”等机会,进行“太比力克”等讲经布道活动。

14、以“阿拉力”和“哈拉木”为名宣扬、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干扰正常的宗教活动。

15、内地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拉拢我区信教人员,培养地下势力,建立非法宗教组织。

16、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活佛转世”,以及跨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认定。

17、蓄意挑拨不同宗教、不同派别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制造混乱。

18、未经批准,擅自编辑、翻译、出版、印刷、复制、制作、改行、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19、未经批准,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传播宗教。

20、非法使用卫星地面设施,收听、收看、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

21、擅自组织,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

22、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国(境)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

23、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国(境)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等。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

24、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旅游、讲学、留学、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防病治病等为名,进行传教活动。

25、未经登记和批准,私设活动点。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以宗教活动。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

26、未给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开创宗教是犯法的吗?

我现在不知道你所说的“开创宗教”是建立一个新的宗教还是在已有宗教的基础上发展新的教派。

如果是建立一个新的宗教的话,在中国只要你公开活动,铁定是不行的,甚至有可能被抓起来。

如果是在已有宗教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教派,那阻力就会小得多,而有的宗教是允许信徒创立新的支派的,如新教。

法律上如何界定传教行为?

凡是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宗教活动都属于非法宗教活动。

非法宗教活动形式多样,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乱建寺庙、滥建宗教造像、私自组织朝觐、擅自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委任教职、私设聚会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承包经营寺庙、将寺庙作为资产上市、网上非法传教,以经商旅游等名义组织群众出境参加宗教活动,等等。这些非法宗教活动不仅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也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五十六条规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河南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比如,未经批准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宗教活动、街头拉人传教、在公共场所散发有宗教内容的广告、跳宗教内容的广场舞、借探望病人在医院等公共场所传教、以勤工俭学名义拉学生入教、企业组织员工搞宗教活动等。

演出行业明确了艺人的15项禁止行为,“违规艺人”多久可复出?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在相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并正式推出《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首次明晰演艺人员从业规范,首次明确联合抵制和复出规定。3月1日起,该办法将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面向在中国境内从事音乐、戏剧、舞蹈、曲艺、杂技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演出活动的表演者。《管理办法》指出,演艺人员是社会文化价值观念传播的重要主体,在社会生活中理应承担“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使命。社会公众对演艺人员的艺术修养、良好品德、高尚情操寄予更高要求。

据悉,该办法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对演艺人员从业行为作出规定,是一部包含从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措施在内的成文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等行为都包含在禁止性条款中。

对违反有关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演出行业会员单位将予以一定期限的联合抵制。据悉,办法设立了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委员会将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并将依据规定对违规演艺人员的从业限制和复出做出评议。

根据规定,道德建设委员会由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等管理人员代表,演艺人员代表,网络表演(直播)经营单位管理人员代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等群团组织代表和专家代表,新闻媒体代表,律师代表以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代表组成。

演艺人员以下15项行为被禁止:

l?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l?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l?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l?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l?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l?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l?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l?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l?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l?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l?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l?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l?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l?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

l?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劣迹艺人惩戒复出程序业内首次明确:

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道德建设委员会发现演艺人员涉嫌违反从业规范的,应当从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成员单位及其他第三方渠道收集信息,并对演艺人员及其所属单位提供的申辩材料进行评估后,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并以书面通知向相关单位及个人通报。

受到联合抵制的演艺人员需要继续从事演出活动的,本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应当在联合抵制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道德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道德建设委员会综合评议后,给予是否同意复出的意见。

对符合复出条件的演艺人员,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向会员单位和个人通报,取消联合抵制措施,并监督引导其参与行业培训、职业教育、公益项目等活动,改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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