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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涉烟非法经营,湘潭烟草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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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涉烟违法行为有哪些

一、非法经营罪

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对于经营烟草制品的许可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简列如下: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从规定来看,只要无证经营烟草专卖的相关业务,就足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那么如何界定情节的严重程度呢?该解释第三条接着作出了规定:

简列如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烟草座谈会纪要》”)却对单位犯罪有特别的数额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金额与处罚的关系简列如下:

值得注意的是,该解释第二条对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情节有做特别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而根据《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规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另外,尽管涉烟犯罪多为触犯非法经营罪,但相关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亦不容忽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涉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多为侵犯商标权益,简列如下:

在实践中,经常有贩卖者以不知道香烟为假冒以及香烟并未贩卖出去等理由进行抗辩,但实际上《烟草座谈会纪要》对是否明知有明确界定:“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另外,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他人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问题,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八条、第九条,有明文规定,简列如下:

四、罪名竞合与帮助行为

涉烟经济犯罪产业从上游到下游触犯的罪名可谓不胜枚举,那么如果行为人从上游到下游犯罪皆有涉猎,该如何论处呢?该解释第五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在实践中对行为的定性存在着辩护空间,比如销售的是假冒品牌香烟还是劣烟,这对于罪名与量刑都有极大的影响。

非法经营烟草4万9千元怎样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如何对涉烟案件的材料进行分析深挖案件线索?

涉烟案件侦查方法是指侦破涉烟案件、获取证据材料而进行的法律规定的活动和采取的必要措施。面对制售假烟、走私卷烟、倒买倒卖烟叶、非法经营卷烟等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网络化、集团化和反侦查、抗打击能力不断增强的新情况及呈现出的新特点,涉烟案件侦查方法应结合涉烟案件表现形式和特点,借鉴公安机关侦查方法,在涉烟案件侦查方法的设计和筛选上应立足于破获涉烟犯罪大要案、网络案,摧毁涉烟违法犯罪团伙,捣毁涉烟违法犯罪网络,斩草除根,除恶务尽。围绕这一宗旨,涉烟案件的侦查方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在侦破涉烟案件中,要建立完善的情报信息网络,广泛收集案件线索,重点是有价值的大案要案线索,为侦破涉烟案件特别是大要案服务。 (二)专卖管理人员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查处一些“假、私、非”烟小案件,要把这些小案件的当事人和“假、私、非”烟的来龙去脉摸清楚,建立违法当事人的姓名、电话、住址、车辆信息等相关档案,有条件的还要将购货对方信息记录在册,通过对卷烟市场实行动态治理,及时把握辖区内的经营动态,加强市场的走访及检查频率,认真进行统计和分析,梳理出侦查目标,适时进行侦查,收集掌握有用线索,做到人在事之前。

涉烟非法经营罪两高《解释》第一条第五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五款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涉烟案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涉嫌非法经营罪,具有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

根据刑法225条,非法经营罪的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涉烟犯罪来说,该罪名主要强调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制品,这里应注意不论其经营的是真烟还是假烟都可以构成,它包括下列情形: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5-15万为情节严重,15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1-5万为情节严重,5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50-100万为情节严重,100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10-15万为情节严重,15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10万为情节严重,10万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4、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个人2000条-5000条,单位5000条-10000条为情节严重;查获非法经营的烟草制品个人5000条以上,单位10000条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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