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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吗,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吗判多少年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吗,以及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吗判多少年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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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在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在客观表现方面可能会发生竞合,但事实上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较大的区别。 

从犯罪主体上看,组织、领导传销罪必须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主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从犯罪主观方面上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和故意,即明知本罪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积极的组织和领导。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从犯罪客体上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体是财物和经济社会秩序,是否取得财物不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从犯罪客观方面上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观方面是形成了一定的层级,采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或者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和服务骗取他人财物,并分层级进行提成。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或者结果犯,根据200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达到一定的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组织、领导传销罪是行为犯,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则在较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就本案而言,江某和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的传销行为,他们以骗取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本质上也没有经营活动,所以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组织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 组织、领导传销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 非法经营 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必须有正常的经营活动、真实的商品、标的。在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在客观表现方面可能会发生竞合,但事实上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较大的区别。 从犯 罪主体上看,组织、领导传销罪必须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主体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 从犯罪主观方面上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和故意,即明知本罪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积极的组织和领导。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从犯罪客体上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体是财物和经济社会秩序,是否取得财物不再是定罪的唯一标准。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依法管理市场的秩序。 从犯罪客观方面上看,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观方面是形成了一定的层级,采用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或者交纳费用或者购买产品和服务骗取他人财物,并分层级进行提成。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是情节犯或者结果犯,根据2000年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经济犯罪 追诉标准的规定》要求达到一定的经营数额或者 违法所得 数额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而组织、领导传销罪是行为犯,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情节严重的”,则在较重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就本案而言,江某和王某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拉人头”和“骗取入门费”式的传销行为,他们以骗取入门费为主要谋利手段,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本质上也没有经营活动,所以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罪。 总之,不管是什么样的形式总之的传销活动都会在国家的监管之中而显露其犯罪的本质,但是我们也要将某些非法经营的情形另外作为一种 罪名 而不是与传销作为同类进行追责处理。

刑法第20讲 经济犯罪(1)

重点罪名:信用卡诈骗罪、走私犯罪,货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我不是药神》(思考药神案)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1.销售金额5万元。

2.本罪与本节其余8个具体罪名的关系。

择一重罪论处。

二、食品犯罪

1.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抽象危险罪(行为犯)。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具体危险犯。

三、药品犯罪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抽象危险犯。

提供假药罪,是指药品使用单位或其他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无偿提供。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实害犯。

3.妨害药品管理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具体危险犯。

私自进口、销售印度仿制药,如果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则不构成本罪。因此,《我不是药神》中男主角不构成该罪,因为该药有疗效。

4.非法经营罪:行为犯。

(1)针对国家允许进出口的物品,偷逃海关关税而进出口。实际上是海关领域的偷税罪。

(2)针对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违反海关制度实施进出口。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1.变相走私(第154条)。指变相偷逃海关关税,主要方式是,将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

2.间接走私(第155条)。

二、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本部分包括9个罪名(第151条、第152条)。兜底罪名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一)走私方向

这9个罪,6个是双向禁止,禁止进出口;3个是单向禁止。

(1)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只禁止出口,不禁止进口。

(2)走私废物罪:只禁止进口。

(二)包容评价

具体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一般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可以包容评价为普通货物、物品。

(三)走私武器、弹药罪

特殊的物品种类:弹头、弹壳、仿真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63条)

这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164条)

1.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构成行贿罪(第389条)。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构成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第164条)。

三、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本罪与贪污罪可以形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一、货币犯罪

(一)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第170条、173条)

伪造货币罪:1.用假材料制作假币;2.用真材料制作假币,并且对真币材料完全翻新,不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变造货币罪:用真币材料制作假币,并且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

1.出售,指有偿转让。

2.购买,指有偿取得。

3.运输,指转移假币的存放地点。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使用是指将假币作为真币投入流通领域。

1.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

2.对机器使用。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成立条件:

1.非法性。

2.公开性。

3.利诱性。

4.公众性。

5.存款性。

三、洗钱罪(第191条)

7种上游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罪。

本罪与上游犯罪的帮助犯的区分:事先有无通谋。

处罚:“没收上游犯罪的所得及收益”。

四、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反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五、骗取贷款罪(第175条之一)

以欺骗方式取得银行贷款。

行为主体不限于贷款人。

六、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本罪与4个金融诈骗犯罪是上下游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论处。

七、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第177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罪和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是什么

要求达到一定的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而组织、领导传销罪是行为犯,构成该罪不要求经营数额,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就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非法经营罪可以由单位主体构成,对单位犯本罪的,采取双罚制。而组织、领导传销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不能由单位主体构成。

因此,组织、领导传销不应当包括单位犯罪的情形。然而,现实生活中,传销活动往往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操控的。

既然刑法修正案(七)对组织、领导传销罪并没有规定可以由单位构成,而非法经营罪则可以由单位构成。那么,对于单位非法传销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员(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何种罪名认定呢?笔者认为,不可能存在对单位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而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因此,如果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之下实施的传销行为,就应当按照作为独立主体的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以上单位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应当对组织、领导者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处罚。而对于组织、领导者以外的实施非法传销经营的行为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非法经营罪是经济犯罪吗

非法经营罪 是 经济犯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 非法经营 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违法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经营许可证 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iqos被禁止的真实原因是什么?

原因一

既然是烟草制品,而且是外国制造,那就涉及到进口,关税等等一系列问题,而且烟草制品也是海关特别管制的。非常显然的,它并没有在我国获得进口的许可,于是IQOS变成了不合法的。

原因二

品牌过大,与其他市面上的电子烟不同IQOS的背后是日烟公司和PMI(菲莫国际,万宝路母公司),也就是说IQOS是背后站着的是全球第一大烟草公司和第三大烟草公司,对于中烟来说,不得不提防。

原因三

贸易保护国家烟草局已经布局相关的同类产品(宽窄电子烟),并在国外遭受同等打击。这也是一种对等的贸易处理方式。

非法经营罪的惩罚如下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特别提醒的是,非法经营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即是犯罪既遂,涉案金额是量刑轻重的参考,但只要实施了非法销售IQOS烟弹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香烟网-iqos为什么被禁?主要原因有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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