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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的案例,非法经营香烟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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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仙桃一男子无证倒卖香烟被抓,私下倒卖香烟赚差价会获得怎样的处罚?

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起非法经营烟草案, 抓获嫌疑人孟某,缴获各种品牌香烟482条,价值8.7万余元。”仙桃一男子无证倒卖香烟被抓,私下倒卖香烟赚差价会获得怎样的处罚?

1、事件内容

据嫌疑人孟某交代,他经营的超市被仙桃市烟草局依法取消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此后,孟某并未吸取教训,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孟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批量购买各类品牌香烟482条,准备在城区销售、赚取差价。当天中午,嫌疑人孟某驾驶满载香烟的车辆,行驶至仙桃市沔阳大道一超市门前时,被烟草稽查人员当场截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2、私下倒卖香烟赚差价会获得怎样的处罚?

我国实行烟草专卖制度,无资质售卖香烟,且数额较大已经触犯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等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此,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朱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为什么贩卖香烟需要资格证?

说白了,就是香烟是中国烟草局控制的,法律鼓励和保障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方式开展市场交易,但并非所有的商品都可以进行自由交易,有些行业、或者买卖一些商品是需要特殊资质和条件的,一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不符合准入门槛,就极有可能触犯法律,构成犯罪,提醒广大市民,经济活动应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进行,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才是正道。

后记:法律鼓励商业交易自由,但一切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倒卖未取得许可买卖的商品则构成犯罪,大家不要知法犯法。

跨省倒卖香烟,25人被判刑,买卖真烟也违法吗?

很多人只知道卖假烟违法,其实,不按规定贩卖真烟也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对烟草制品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无证生产、销售以及运输卷烟等制品,都是禁止甚至犯法。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即属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等许可证明,而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即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对于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些年跨地域倒卖香烟的案件屡见不鲜,很多人为了巨额利润铤而走险。

2020年甲、乙、丙三人是从事跨闽、浙省域客运班车的工作人员,在不同地区购买香烟的过程中,三人发现相同品种的卷烟在不同地区的销售价格存在差异,便开始利用从事客运班车的便利,在不同地区间倒卖中华、黄金叶等卷烟,赚取差价。短短两个月,三人共倒卖了价值30余万元的卷烟,非法营利数千元。本以为这是一项合法买卖,不料却触犯了法律,最终被烟草部门查获。三人被当地法院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金。

2018年5月,北仑公安分局春晓派出所接到线索,得知周某非法销售香烟的事情。为严厉打击此类非法经营的行为,北仑警方联合北仑烟草局,于5月29日在周某的家中对其实施了抓捕,现场查获“中华”、“黄鹤楼”、“利群”、“黄金叶”等10种品牌香烟1234条,涉案金额达80余万元。

2017年4月,魏某某、余某某与周某某进行卷烟非法交易3次,共计交易价值39万余元红河牌香烟7955条。5月16日22时许,魏某某、余某某在周某某家副食店内进行卷烟非法交易时,被遵义市烟草专卖局当场查获,并查获红河牌香烟1601条,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86180元。

2016年7月,为赚取利润,武汉男子李某从十堰的小商店里收购散烟,然后倒卖至武汉。李某在湖北省郧阳区再次作案时,被烟草工作人员抓了个现行。

在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不可随意生产销售,提醒大家不要触犯法律。

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是什么

一、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二、【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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