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每个普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为了避免税费的交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会出现业主需要将房屋赠与他人的行为。因为赠与不等于买卖关系,房屋可能因为赠与人撤销赠与而被收回,违反国家政策订立的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无效。你知道这个吗?如果你不知道,来看看富华法律网边肖。首先,赠与合同也以《民法典》为准。根据法律规定,赠与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案例窥见一斑——倪:
【案例一】丈夫将房屋赠与情人的赠与合同无效。
郑和朱是夫妻。2007年,郑与相识并发展为婚外情。为了取悦,郑安排他住在他和朱一起买的房子里。2008年,事情败露,郑觉得愧对妻子,提出与分手,并以现在的房子作为补偿。陈某同意了。朱得知后,要求立即返还房屋,而以郑自愿捐赠房屋为由拒绝返还。
分析: 第一,未经朱同意,郑无权处分共同财产。2.郑某在朱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赠与房屋,且郑某明知该房屋为郑某与朱某共同所有而接受赠与,非善意取得。
结果: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认为,郑某因非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属于无效行为。判决后房屋应立即返还原告。
【案例二】遗留财产转移
甲、乙双方为夫妻,有一套登记在甲方名下的共同房屋.2001年,B立了遗嘱。他死后,房子中属于自己遗产的部分遗赠给了孙子兵。2005年B去世,C当即表示接受遗赠,但房屋登记不变,仍在A名下,2008年A将房屋赠与女儿丁(C的姑姑,也知道母亲B的遗嘱),过户到丁名下。现孙子兵起诉要求确认甲赠与丁房屋的行为无效。
解析:B死后,A和C属于财产的共同所有。因此,甲赠与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未取得处分权或者未得到有处分权人追认的,一般为无效合同。因此,甲方与丁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
此外,人们日常的赠与行为也可能存在不规范的行为,比如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干脆将房屋交给受赠人使用等等。因此,如有需要通过赠与完成房屋过户,双方应知法守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