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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尚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是改变了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并没有改变。商品房买受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预售合同转让属于房产二手交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三级市场。那么,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富华法律边肖汇编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

预售合同的标的物为在建但尚未竣工的商品房,其所有权尚未产生。在预售合同的履行中,买受人虽然支付了预售款,但不享有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买方的转移不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预售合同转让的性质,即根据转让时买受人履行预售合同义务的不同程度,是商品房预售合同债权义务的转让。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买受人的转让为债权;买方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1.预售合同中的债权转让不需要预售人事先同意,因为债权转让包括债权转让、债务转让和权利义务转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说明债权人可以不经债务人同意,自由处分自己的债权。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只是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如果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没有异议,债务人可以向任何人履行义务。103010第八十条也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因为债权转让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是债务人不能因为债权转让而遭受任何损失。同时便于债务人按期正确履行义务。

2.如果买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买方应事先征得卖方的同意。 第一,合同是双方协议的产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程度,尤其是各自的信用程度,往往是订立合同的关键因素,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的体现。其次,以预售人事先同意作为预售人权利义务转让的前提,一方面可以防止预售人通过转让权利义务逃避债务,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预售人有机会考察受让人的信用能力和履约能力,使原预售合同得以正确履行,从而保护预售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平衡预售人和转让人(预售人)的利益。

3.如果买受人不履行预售合同的任何义务,买受人无权转让预售合同,即不存在预售合同中的债权转让。因为债权转让必须经过预售人同意,所以预售人不可能同意预购人的纯盈利性转让;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预售人也有权请求撤销预售合同,并要求预购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预购人不能通过转让预售合同来逃避法律责任。同时,严禁倒卖合同、买空卖空,更严禁利用预售合同进行变相期货交易。

综上所述,我国预售合同转让的法律性质是债权债务转让。如果你还有任何问题,你可以在线问富华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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