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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点卡非法经营案例,买卖游戏点卡是否合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游戏点卡非法经营案例,以及买卖游戏点卡是否合法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使用网游辅助玩网游赚钱 违法吗

绝对犯法!

案情:2009年8月,曾某对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出品的《梦幻西游》游戏程序进行分析调试,发现该程序存在技术漏洞,后自行编写外挂,利用上述漏洞,在客户端内输入特殊字段,并向涉案网络游戏服务器发送,使其能将所操作的游戏人物存储游戏币数据增加,可以在游戏中凭空生成游戏币。2009年8月至2010年5月,曾某利用该方法,刷取大量游戏币,严重影响了涉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其间,曾某将刷取的游戏币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非法获利人民币320万元。后曾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利用外挂刷取游戏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破坏和篡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利用系统技术漏洞盗取游戏币,应属于盗窃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利用外挂刷取游戏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主要理由是被告人通过其自行编写的外挂程序,通过客户端对系统服务器发送特殊的字段,使其游戏账户内能无中生有,产生大量的游戏币,而其这种行为对于《梦幻西游》游戏的正常运行及单位的经营均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外挂行为具有多样性,需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外挂,从技术上来说就是一种游戏外辅程序,可以协助玩家自动产生游戏动作、修改游戏网络数据包以及修改游戏内存数据包括游戏币等数据等,以实现玩家用最少的时间和金钱去完成功力升级和过关斩将。外挂的类型不同,其侵犯的法益亦不同。直接修改客户端程序的外挂,属于对源代码的直接改变,直接破坏游戏作品的完整性,侵犯游戏公司的著作权,若客户端的源代码采取了加密措施,亦同时侵害商业秘密。修改传送数据的外挂,又称封包外挂,通过截取客户端程序发出的数据封包,并破译获取里面的数据,达到对指令进行修改、增加或删除的目的,从而在服务器端出现虚假的数据,这间接影响游戏程序。这种行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有侵害,并可能侵害游戏玩家、游戏运营商的财产权益。

2003年12月23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规定,“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根据该通知规定,外挂行为主要构成知识产权罪中的侵犯著作权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中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盗窃、诈骗等犯罪。具体到实际案件中,往往仅涉及其中的一个罪名,需要以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来具体确定。

2.行为对象界定行为人所侵犯的法益。行为对象,一般是指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或者物质表现(物)。本案主要涉及的是物,故论述重点主要着眼于物。行为对象必须被行为作用,才能成为行为对象,作用的内容主要是使对象的性质、数量、结构、状态等发生变化。

本案中,曾某针对的是《梦幻西游》这款网络游戏整体,调试的是《梦幻西游》这款网络游戏的性能,没有针对游戏人物已有的游戏币。曾某的行为产生的游戏币,是其行为所产生的结果,而非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直接或者间接体现刑法所体现的法益,不同的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故曾某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虽然行为结果涉及到财产权益,但行为所侵害的更多的是网络游戏本身所体现的法益。故本案侵犯的法益更多的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安全和数据、应用程序安全。

3.危害行为界定了行为人的具体犯罪罪名。

盗窃罪的构成行为就是利用窃取的方法改变原有的占有关系而试图重新设定占有的行为。曾某的行为没有改变原有的占有关系,因涉案游戏币是曾某利用外挂无从生有刷取出来的,根本不涉及原有的占有关系,故其不属于窃取行为。

曾某的行为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性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以及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曾某编写封包外挂程序,通过客户端对系统服务器发送特殊的字段而刷取游戏币的行为,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性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行为,且多次重复上述行为,后果严重,具有刑罚可罚性。

未成年人被骗典型案例:游戏交易

2021年2月,事主李某报警称其在家中,通过某交易平台售卖游戏账号,后联系一陌生人,对方让其事主添加QQ号,通过QQ联系对方,对方称因事主第一次在平台售卖账号,需要缴纳1000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我就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支付宝和微信扫码转账对方,对方继续以平台认证为理由,让失主继续扫码转账,事主多次转账给对方,共计被骗人民币3857元。

【警官分析】此类案件的受害人往往是沉迷游戏的年轻人,对游戏的向往以及社会经验的缺乏导致他们上当受骗的几率最高。同时嫌疑人经常使用几百元的小额数目诱骗事主上钩,之后不断使用各种理由、各种诱饵让事主不停的向对方汇钱,以至于虽然事主自己发现了异常,但是不甘心就此止损,而是宁愿相信嫌疑人再次汇款小额钱财能够将所有损失追回这个诈骗痕迹非常明显的借口,导致自己的损失更加惨重。同时,此类案件嫌疑人往往利用网络虚拟身份、或直接在游戏中进行聊天,转账方式也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增加侦办案件的难度,同时事主的损失也很难及时追回。

【警官提示】游戏爱好者最好不要因为贪图小便宜就从私人渠道购买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虚拟装备或游戏币、游戏点卡等物品,最好通过游戏官方渠道购买,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玩家的财产安全。

关于传奇“私服”的相关案例

“ 游戏 私服”,是指未经 游戏 版权方授权,以非法手段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私服属于网络盗版的一种,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传奇私服源头

2001年,热血传奇在国内正式上线,2002年官方公布数据显示,《传奇》同时在线用户超50万。

2002年,《传奇》 游戏 欧洲服务器早期英文版服务器端安装程序源代码泄露。随后迅速流入中国,民间汉化工作室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了《传奇》的汉化工作。很多不法商人利用各种渠道获取这些程序,在网络上私设 游戏 服务器,之后传奇私服也迅速扩散至全国各地。

传奇私服产业链

“现在市面上的《热血传奇》源代码已比较廉价,如果你没有什么特殊要求,最低只需要付出几百元就可以开设一个自己的《热血传奇》私服。”传奇 游戏 私服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地下产业链,包括私服开发、代理、经营以及广布、提供支付平台等环节,分工明确。

私服产业者的法律责任

2014年7月,左某、吴某、叶某、熊某、林某在未获得“热血传奇” 游戏 官方授权的情况下,在昆明市私自从网上下载热血传奇 游戏 服务端,租赁浙江温州IDC机房内服务器私自架设热血传奇 游戏 并取名“九天传奇”进行大规模运营。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13日,非法获利60余万元。

判刑情况: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从互联网上下载“热血传奇” 游戏 服务端,对服务端内的数据进行修改,租赁服务器搭建传奇私服,通过互联网聊天工具招揽 游戏 玩家进 游戏 中消费,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2、推广传奇私服——帮助犯罪

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杨东涛、赵正权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杨某、杨某在互联网上非法经营私服活动,采取规避“私服”、“sf”等搜索关键词的手段,顺利通过搜狗、百度引擎的审核条件,在搜狗、百度等搜索引擎上帮助推广《热血传奇》 游戏 的私服。

判刑情况:犯侵犯著作权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其推广的是 游戏 私服,通过信息网络帮助他人传播推广侵犯著作权的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3、传奇商人——开设赌场罪

2015年5月份被告人鲁某出资开始筹建开战传奇网站。该 游戏 网站又招募多名“元宝商人”,通过向网站平台充值及倒卖元宝赚取差价,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5年5月份开战传奇私服 游戏 组建后, 游戏 内设有赌博 游戏 ---摇骰子猜大小,玩家可以从“元宝商人(银商)”处购买元宝,玩家点击 游戏 中的“胖妞”人物,就可以参与赌博,网站每局抽取赌博赢家5%的元宝,玩家赌赢后可以从“元宝商人”处兑换现金。

平台负责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万元。

利用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开战传奇 游戏 网站,在 游戏 中设立“胖妞”NPC,接受 游戏 玩家投注,供 游戏 玩家进行赌博;或明知开战传奇 游戏 中有赌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4、私服一条龙——帮助犯罪

2011年4月,被告人罗某某、张某甲、钟某甲、廖某四人合伙成立了“诚信网络一条龙服务”网站,该网站先后在多家网站发布广告,宣称可以为别人提供《传奇》 游戏 私服服务项目,即帮人租服务器、装 游戏 程序、注册域名等。同时,罗某某给四人进行了分工,张某甲负责技术、财务及联系广告代理商发布传奇私服广告,其余三人负责修改传奇私服 游戏 版本及架设传奇 游戏 私服。该网站主要从事出售《传奇》 游戏 私服版本、架设《传奇》 游戏 私服及为客户代理发布《传奇》 游戏 私服广告等业务。

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非法从事售卖《传奇》 游戏 私服版本、架设《传奇》 游戏 私服、在网站上给《传奇》 游戏 私服做广告推广,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私服打击行动

传奇私服的产业链非常庞大,然而私服产业伴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断提高,传奇私服的生存空间可能将越来越小。

安徽鑫昱网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获得《热血传奇》著作权人授权以来,积极开展《热血传奇》PC端衍生 游戏 宣传推广、开服授权、技术服务、市场维护等工作,致力于为广大《热血传奇》市场从业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维护公正 健康 有序的市场秩序、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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