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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法经营柴油案,非法经营柴油案例判决书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非法经营柴油案,以及非法经营柴油案例判决书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最新非法经营柴油罪怎么认定

其立案标准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并非所有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非法经营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柴油不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2021年非法经营柴油新法规

柴油纳入成品油范畴,同时如果闭杯闪点在60℃以下则属于危险化学品,这就属于应急管理局针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畴了。

所以说,如果查获的柴油闭杯闪点低于60℃,那么就涉嫌违反根据相关规定,由应急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数额达到犯罪定性的,还得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要注意,这些都是并罚,就是同时处罚,比如通过非法经营柴油获利50万,那么不但要被罚没,而且还要受到最高20万的处罚,相当于70万就泡汤了,同时,以后也不能再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一起无证销售柴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成功辩护

一、题记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艾伦·德肖微茨

二、案件背景

当事人李某在2019年初购买了一辆小型油罐车,挂靠在某危化品运输公司名下,跑起了成品油运输生意,日子过的优哉游哉。不料,2020年4月,李某在某工地送柴油的过程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即被传唤到案。当日,李某被以非法经营罪立案,第二天,办案单位为李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没有被刑事拘留,也就意味着李某暂时不用去看守所“报道”了。2020年5月,李某加了我的微信,聊起了他的案件,说自己买卖柴油被定了个非法经营案,想知道自己会不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提到了柴油闪点(闭口)的问题。看来李某还是比较专业的,或者至少懂得一点道道。当时我在微信中为李某简单的分析了案情,还是想约李某过来的,过来后有些事情能说清楚,也比较好谈。但可惜了,没约过来。后来也一直没有联系,我以为这个案件黄了。

2021年1月,李某突然又微信联系我,说他的案件已经判了,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问我上诉有没有希望。缓刑都判了,想争取无罪还是怎样?这是我心里的疑惑。见到李某后,李某才表示,他呢有两个朋友,也是类似的情况,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只是罚了点款,他的行为能不能争取也无罪呀或者少判点?说实话,我觉得难度可真是够大。

三、接受委托

“李某,你都认罪认罚了,检察院建议可以缓刑,法院也判你缓刑了?这以无罪上诉有风险的,搞不好检察院会抗诉的”,我说。

“律师,你给想想办法,我就是想上诉一下,看看能不能有所改变,哪怕刑期少点也行啊。当时我签认罪认罚时候量刑建议也就六个月,后来可能法院觉得轻了,又让检察院调整了,也没有告知我具体怎么量的就判了,我觉得一年两个月缓刑也重啊”,李某说道。

“什么?当时签的是六个月?”我脑袋也在快速思考,有答案了,能上诉了。“你的意思是上诉能争取轻点就行,如果能争取无罪更好是吧?”我又问道。

“是的”,李某说道。

“好,这个案件,我们也查询了大数据检索,非法经营柴油啊,主要涉及两方面的规定,其一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二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你的柴油是从正规的中国石油加油站购买,应当不是危化品,当然这也要看案卷材料里面有没有这方面的鉴定。另外《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20年7月1日被废止了,无证销售柴油可能也会变得无法可依,这都是咱们将来可能的无罪辩护思路和策略”。我顿了顿接着说道,“上诉呢,咱们可能不能提无罪的上诉理由,咱就暂时提原来的签字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是6个月,现在判一年两个月过重为由上诉,这样的话咱们也没有违反认罪认罚规定,检察院应该不是抗诉。”

“行,听你的。”

就这样,李某也接受了我们的辩护思路,与我们谈好委托代理费用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

四、二审辩护

确定了基本的辩护思路,书写了上诉状后,我们拿上委托手续和签好的上诉状来到一审法院,见到了一审办案的书记员。

“什么?李某要上诉?这案子有什么可上诉的,都判缓刑了。”书记员说道。

“我们呢也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他想上诉我们没理由拦着啊”,我说道。“另外我们今天过来除了提交上诉状以外呢,还想再拍一下一审的卷宗,您看可以吗?”

“可以,你们拍吧”,书记员很爽快的答应了。

在提交上诉状后,上诉期也在第三天后届满,我记得是个周一。在那周周五的下午,我当时正在外地出差,李某打来电话,说道,二审法院给他打电话了,让他下周一上午九点去一趟法院。这么快就到中院了,我心想。电话里,我告知李某,二审法院通知你过去是要给你做一份讯问笔录,因为法律规定,二审期间法院应当讯问当事人。可能会问你除了上诉状的事实理由外还没有其他补充要说的?你可以说:是不是这个案子可能会无罪,因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废止了,其余的话也不用太多去讲。

跟李某通完电话后,我立刻二审的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二审法院我是李某的二审辩护律师,二审委托手续在一审上诉时已提交,看看二审案卷是否有我们的手续,另外这个案件我们二审是准备做无罪辩护的。二审法官答复我:看到了你们的手续了,二审呢你们可以做无罪辩护,尽快提交你们的书面辩护意见。

出差回来之后,我们加班加点完成了案卷整理、大数据检索、开庭审理申请书、书写二审辩护词等工作,并及时与二审法官当面沟通了意见。二审法院详细听取了我们的意见,说他们再研究一下,看是否要开庭。

没几天的时间,我们又再次与二审法院取得联系,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二审法院说道案件已经审结,合议庭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已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到这里,我觉得发回重审改判有希望了。

五、发回重审一审

案件发回重审后,我们很快又与一审承办法官取得联系,提交了我们的委托手续。现在万事俱备,只待开庭。

2021年3月,案件如期开庭,在开庭前我们也与李某进行了详细的庭前辅导。原则上,李某还是坚持认罪认罚,这点不能改。我们律师则是坚持无罪辩护。

我们的辩护观点还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了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等许可条件,经营柴油依法需要许可,但该规定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至此,零售柴油没有了明确详细的许可条件、程序等,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虽然有观点认为,即便《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废止,但上位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所附的《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83?项明确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仍然存在,柴油作为成品油经营仍需要得到审批和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8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随着《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废止,国务院未制定也未授权其他部门制定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明确规定经营柴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等。因此,即便上位法存在,在没有具体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前提下,仍然属于无法可依。

因此,由于法律的变化,李某经营柴油需要行政许可变得无法可依,故李某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依法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庭审中,其实公诉人对此没有做任何回应,还是坚持够罪,也不谈理由。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官也很为难,在我们提交辩护词及部分无罪判例时,一审法官也让我们帮忙找一找有没有判有罪的判例。说实话,真有不少,但是我们只能苦涩的笑一笑说没找见,找到的都是无罪的。

后来我们跟法院再沟通,我们的意见呢是如果没法判无罪,能不能免于刑事处罚。“罚金在原一审中已经缴纳了,不能退了,有期徒刑缓刑给你撤了,单处罚金。”

这样的结果,说实话,已经超出李某的预期了,李某是欣然接受的,但是我们心里其实还是觉得有些无奈,虽然我们已经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了。

判决下来后,李某还询问我们要不要再上诉,其实我们知道他内心里已经接受了案件的结果,我们也就遵从了李某的真实内心。

六、结语

案件最后没有取得无罪的结果,遗憾吗?遗憾。但说实话,在不是确定性的完全无罪的情形下,这已经是最好的结局。委托人的追求,就是我们孜孜不倦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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