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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规定,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属于土地出让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规定,以及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属于土地出让金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产生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是否有上限

问:某公司在足额缴纳出让金但并未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下申请土地登记手续,登记机关认为其不符合登记条件,公司称滞纳金数额过高,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登记机关认为应当适用违约金规则。对此情况如何处理?土地登记时是否应当缴纳逾期支付产生的价款?该价款是否有上限?

答:(1)逾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民事合同,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是违约金;如果是行政合同,则当事人应当缴纳的是滞纳金。2004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门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属于民事争议还是属于行政争议》的来函进行了明确答复,指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过程中,土地管理部门解除出让合同,是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所有权,追究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责任,不是行使行政管理权,由此产生的争议应属于民事争议。”二是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的是“违约金”。对于当事人逾期缴纳出让金应当支付的价款,2000年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 2000—2601)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是“滞纳金”,但是两个部门2006年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和200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都明确规定的是“违约金”。

(2)办理出让土地登记前一般应缴纳滞纳金或违约金。对于登记前是否应缴滞纳金或违约金,法律文件中无明确规定。但上述2000年示范文本第三十一条和2008年示范文本第三十条都将延期付款缴纳滞纳金或违约金作为受让人的一项合同义务,在受让人没有履行完毕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出于审慎注意、维护国家利益的考虑,最好不要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3)滞纳金有上限,违约金以约定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所以,土地出让金滞纳金的缴纳有上限,最高限额应当是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对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是对应付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约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可见,当合同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约定时,应按司法解释的计算方法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是没有上限的。当合同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有约定时,违约金则应依约定计算,此时应当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就是没有上限。本案中,当事人约定了逾期支付违约金按日计算的方法但并未约定其上限,所以受让人就应当依约定缴纳按日计算的违约金。

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违反哪条法律,依据哪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扩展资料

《土地出让金“黑洞”亟需法治“填补”》

财政部24日公布的2014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支情况显示,去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4.29万亿元,同比增长3.1%。同时,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不到位现象依旧存在,一些地方存在少征、缓征、减免和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行为,或以土地开发、奖励款等名义返还土地出让收入,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其实,早在审计署2008年和2010年的两次专项审计中,人们就看到了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中的乱象丛生,由于一直“封闭运行”,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有统计指出,在过去的13年间,土地出让年收入增长超30倍,总额累计近20万亿元,可其去向却云里雾里,成了一笔“糊涂账”。

由于缺乏了有效的监督,再加之个别地方抱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歪念头,打起了歪主意,在个别地方,出让金俨然成了任由政府宰割的“自留地”,监管问责的无力,导致土地出让金变成监督外资金,早已对此觊觎已久的官员们便开始了疯狂地侵占、挪用,腐败“蛀虫”既侵蚀着巨额资金,更是给了公信力狠狠一刀。

不仅如此,我们也注意到,部分地区土地出让金占据地方财政“半壁江山”,有些省份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甚至超过税收收入,要知道,土地、房价、地方政府三者之间总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地方囿于“快卖地、多卖地、卖好地”的财政怪圈。

大肆“透支”土地收益,短期让财政答卷上面的数据一个比一个漂亮,可从长远看,卖地热情高涨,必然导致强拆不断、房价攀升,最终还是让百姓吃了“苦果子”。

要杜绝乱象,不仅要完善土地出让金相关监管问责机制,把土地出让金置于阳光之下,更要清除“蛀虫”,对一些非法侵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的不法分子予以严惩。

尤为关键的是,如何让地方政府摆脱土地财政的怪圈?如何构筑起适合当地实际的经济发展框架?如何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绩考核体系?这些问题也考验着决策者们的智慧和胆识。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人民网-土地出让金“黑洞”亟需法治“填补”

土地出让金的滞纳金适用四十五条吗?

法律法规对滞纳金或违约金规定不得超过本金,双方也可以可约定违约金。如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适当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规定

法律分析: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支出不得扣除。上述规定中明确,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限于税收滞纳金。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土地出让款滞纳金怎么计算?

竞得人按未付土地价款0.1%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竞拍土地,一般随后就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拍卖成交确认书》第三条约定有付款方式,竞得人未按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每延期一日,竞得人按未付土地价款0.1%向拍卖人支付违约金。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现在实现了全国信息联网监控,其第七章【违约责任】第三十条有如上表述,约定比例是空格,按合同约定输入,0.1%是大多数约定的比例。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扩展资料:

以下相关事项,是国有土地转让交易中经常出现一些问题,土地转让当事人应当多加留意细节,不仅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还有利于控制法律风险,避免出现违法现象。

一、转让合同的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二、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1、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2、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三、转让价格评估事宜

在转让前,应该对土地转让价格进行评估。因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土地转让

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规定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土地出让金滞纳金属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滞纳金规定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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