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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租赁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租赁法律规定条文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农村土地租赁法律规定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农村土地租赁法律规定条文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农村土地租赁的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民土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有哪些规定

关于农民 土地使用权 租赁年限,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 农村土地承包 ,有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 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法律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对租用主体的规定,租用者与出租者实际中都混淆不清,被租用的土地按法律规定是农民集体所有,应由全体农民决定,而实际上许多土地被征用农民都不知道,而是由县乡政府与村委会协商,地方政府决定租给谁,土地的所有权最终由地方政府行使,这与法律规定相背离。租用者就更复杂,有政府、企业、个人等,由于对土地出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土地租赁合同应是民事合同,主体地位平等,主体适格,若是地方政府租地,在实际租地合同关系中既是租用者又是被租用者,合同的双方为一人,不符合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两方的基本要求,企业、个人租用土地也大多经由政府签订合同,由于土地是农民的,而利益关系主体农民没有参与签订合同,政府未得到农民的授权就代签合同,这违背了我国代理制度的规定。

因此,如果土地出租,出租人只能是农民集体或土地所有者农民们,不能是地方政府,也不能是村委会,承租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是政府、企业、个人或其它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中农村建设用地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租凭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租赁50年合法吗

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五十年是不合法的,因为农村土地的租赁期限最长只能是二十年

《民法典》第705条【租赁最长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满后,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当事人没有按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规定中农村建设用地可否租赁

法律规定中农村建设用地可否租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 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农民 集体土地 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存在对立性,故将该法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一概念理解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的农用地”,或者说,将“农民集体农用地的使用权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第63条的一种含义是与《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用途的规定和第63条的行文逻辑相符的,因而这种理解是顺理成章的。 但是,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用地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本来的用途就是非农业建设,其与“非农业建设”的表述并不冲突。从事物的性质上来说,不存在建设用地能否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从逻辑上来说,也不存在禁止建设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 因此,如果说,第63条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也包含建设用地,即该法条也含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也不得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之义,则显然既与以上相关法条相背,也不符合逻辑。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只是农民集体土地中的一种,两者并非同一概念。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体农用地是有区别的,农民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的用途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是“非农建设”。不能笼统地理解第63条禁止所有的农民集体土地出租行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法定条件是可以对外出租的。 农村建设用地租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约束,所以即使自己要进行有关的操作,在法律程序上要做好充分的准备,近几年,国家在农村土地的规划上有着重要的部署,所以在实际情况中,如果自己不能合法的操作就会导致问题的恶化,因此自己要合理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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