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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处罚,土地行政处罚的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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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限期拆除;

(五)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二章 管 辖第五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第九条 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三章 立案、调查和审理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一)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三)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第十三条 立案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测、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六条 当事人拒绝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协助,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依法取得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认定结论等,作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证据。

土地行政处罚类型有哪些?

土地 行政处罚 类型有哪些? 土地 行政处罚的种类 有以下五种: 1、罚款; 2、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退还非常占用的土地; 4、 没收违法所得 ; 5、责令限期改正、治理。 土地行政处罚 管辖 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 法规 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 立案 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 (二)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 第九条有 管辖权 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指定管辖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十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土地行政处罚立案等相关时限 1、立案时限。执法监察机构核查后,认为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启动立案呈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 追诉时效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恢复原状前,应当视为具有继续状态)。 3、 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调查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4、处罚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口头形式提出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5、听证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 6、处罚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综合上面所说的,行政处罚是要分很多种类型的,而且违法的情况不一样,处罚的条例就会有所不同,虽说行政处罚没有上升到犯罪的地步,但是我们还是要吸取教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样才是我们公民所应该做的事情,只有遵守法规才能维护一个国家的和平。

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包括有:1. 没收违法所得 、2.限期改正、3.罚款、4.行政处分、5.缴纳复垦费、6.责令停止施工,自行拆除、7.强制拆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处罚种类均出自于《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 法规 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 征地补偿费 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 土地使用权 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 行政处罚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谁?

一、实施土地 行政处罚 的主体是谁? 一般来说,实施土地行政处罚的主体就是各地的国土资源部。 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 法规 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 警告 。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 行政拘留 。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 传唤 、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 劳动教养 。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 违法所得 。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要对土地实施行政处罚,无非也就是公民在适用土地的过程当中没有遵守国家的土地管理法,但是,当前做法也上尚且不成犯罪,那么国土资源部门可根据违法行为适当的作出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要明确当事人使用土地违法的 证据 ,也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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