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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死亡赔偿博客,上海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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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上海工伤死亡赔偿金新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主要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个部分。具体是: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19年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条例)

一、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98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621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上海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350811元、低为116937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低不得低于3897.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上海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324825元、低为108275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低不得低于368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上海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298839元、低为99613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低不得低于34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上海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272853元、低为90951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低不得低于32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上海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233874元、低为7795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6个月=15591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77958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207888元、低为6929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低不得低于259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0个月=129930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5个月64965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上海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168906元、低为5630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24个月=103944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上海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142923元、低为4764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8个月=77958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38979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116937元、低为3897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2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2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51972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高为90951元、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备注一:

1、以上各项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计算所得。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必要的康复费用等。如果单位给伤亡者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5-10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则仍由单位支付。

3、以上赔偿金额标准按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元为基数计算。

4、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10元。

5、关于缴费工资的特别规定: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工伤人员或者因工死亡人员负伤前或者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6、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上海市各区县。

7、请大家注意!因受伤者的本人工资、全国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地方法规规定各不同,故各地赔偿标准也不尽一致。关于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大家可以上网搜索查找或者到当地统计局咨询

上海市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序号

赔偿项目

享受标准

发放单位

备注

1

医疗费

凭发票

基金

定点医疗机构、规定诊疗项目、药品、服务标准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20元/天

基金

地区人民政府制定

3

交通、食宿费

凭票据

基金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社保同意

4

康复治疗费

凭票据

基金

医保制定康复机构、其他同上

5

辅助器具费

凭票据

基金

指定服务机构,符合标准费用

6

停工留薪工资

原工资待遇

基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

7

护理费

评残前

单位

1,完全不能自理50%“职平”/月,2,大部分40%“职平”/月,3,部分30%/月,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

评残后

基金

8

伤残补助金

一级27个月

基金

1、一至四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六级伤残,视情况保留劳动关系或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3、七至十级伤残,或保留劳动关系不退岗,或期满终止、工伤者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4、本人工资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地区“职平”3倍的,以3倍计,低于“职平”60%的以60%计

二级25个月

三级23个月

四级21个月

五级18个月

六级16个月

七级13个月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10级7个月

9

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90%

基金

1、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2、五六级,保留劳动关系,适当安排工作,无法安排工作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3、伤残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点的由基金补足

4、达到退休年龄的停发津贴,享受养老待遇,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

二级伤残85%

三级伤残80%

四级伤残75%

五级伤残70%

单位

六级伤残60%

10

一次性医疗补助

五到十级

基金

1、五级18个月“职平”,一级少三个月

2、经工伤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享受该待遇

一次性就业补助

五到十级

单位

同上

11

丧葬补助金

六个月“职平”

基金

近亲属

12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40%月工资

基金

1、核定的抚恤金不高于员工生前工资

2、按月支付至被抚养人失去条件

其他30%月工资

13

工亡补助金

576880元

基金

1、发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致死亡的,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3、一至四级伤残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

上海工伤死亡赔偿

上海工伤死亡赔偿金额: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海市工伤赔偿标准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伤残津贴。职工被评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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