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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第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适用《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的规定。以夫妻名义登记的股份,即使是协议,也是不明确的协议。例如,是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的股本来源?谁分配股票利润?离婚中的股份所有权和债务中的股份份额尚不明确。

第四,一些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来自共同财产,其经营全部由一方或双方通过婚后劳动维持。将记名股票视为股票所有权协议显然是不公平的。

第五,实际上,公司的大部分股份都是以这个人的名义注册的。如果登记在男子名下,将被视为协议,这显然侵犯了弱势妇女的权益。这种所谓的“协议”显然违背了女人的真实愿望。按协议办事不可避免地会激化矛盾,不利于争端的解决。因此,工商股权登记只能被视为夫妻之间关于公司成立时以公司名义登记的协议。这种登记协议不具备本条规定的婚姻财产协议的基本特征。除非丈夫和妻子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谁拥有登记的股份,否则只能将其视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2)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的各种财产分配协议是否可以视为协议?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非常普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协议离婚过程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协议,如能证明协议离婚作为成立条件,则视为有条件协议。有条件协议离婚未达成时,协议不生效。一旦达成有条件协议离婚,该协议应被视为有效。相反,如果协议不包含任何条件,只指定谁拥有某一财产,则应视为无条件有效协议。双方经登记机关同意离婚,一方在收到离婚证书后反悔提起财产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协议是在欺诈、胁迫、规避法律法规等非法情况下签订的,否则视为有效协议,不支持以财产骗取离婚后又反悔取回财产的企图。

(3)现实中对夫妻财产约定中“不明确约定”的理解较为复杂。根据该规定的立法精神,不明确约定应包括不明确的具体财产项目、不明确的具体财产去向、部分财产归个人或共同所有的约定、不明确的财产归属及其财产权益等。这可能导致协议在处理协议时被视为不明确。如果一对夫妇在结婚时约定该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没有具体说明房屋所在地证明的编号,如果约定的所有人不能证明约定的内容不存在歧义,则应视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财产去向,约定不明确。也就是说,无论是财产权益归属不明还是财产的具体方向不明,夫妻财产约定都应被视为不明确。

(4)如果第三方不知道配偶一方的协议债务,并且该协议对外界没有影响,则夫妻双方将离婚。第三方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主要涉及程序法,即离婚案件中是否有第三人?有些人认为离婚案件中应该允许第三人参与诉讼。其他人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的私事,涉及很多隐私。允许第三方进入社区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本文认为,第三人应当在另一种情况下提起债权诉讼,债权人得知离婚诉讼后,可以单独起诉。因为债务可能由离婚夫妇中的一方或双方来承担,所以*好维持现状

在夫妻财产制中,法定财产制、夫妻特殊财产制和夫妻约定财产制构成了相对完整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它们相互补充,相互补充。在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婚姻财产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夫妻之间是否有财产协议。如有合法协议,则应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应该将其视为合法的婚姻财产。在法定财产中,应首先确认夫妻的独有财产,然后确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中,从协议中应该有约定,而根据法律不应该有约定,法律应该首先考虑具体的财产。

你好。

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zd

(a)工资和奖金;

(2)生产经营收入版本;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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