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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补充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意思,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的补充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呢

我国是一个拥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土地的泛滥大国,土地资源丰富。 但是,丰富并不意味着可以浪费。 为了更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我国颁布了许多详细的土地相关法律法规。 今天,小编详细讲解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补充规定的内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将几个具体问题阐明如下。

一、关于免税机关和纳税机关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是否应当征税问题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纳税机关无偿使用免税机关土地的,纳税机关应当按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纳税机关和免税机关共同使用多层建筑用地的征税问题

纳税单位使用与免税单位共同共用使用权的土地上多层建筑,可以向纳税单位按照其占用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是否应当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征税

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除按规定免征税费外,不论是否缴纳农业税,都应当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用地是否应当征税

对建设项目在建设中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当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对于一些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的大型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建设期间无经营收入、为照顾实际情况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情况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已建成或者使用完毕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当按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中华会计网校编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 )

五、关于城市自由贸易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可否征税

城镇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为促进自由贸易市场发展,照顾各地不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决定对自由贸易市场用地征收或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是否应当对建设商品房用地征税

房地产开发单位建设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但商品房出售前确有纳税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税、免税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严格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中华会计网校编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 )

七、关于实行私房政策后已归还产权但房主尚未收回的住宅用地,能否给予减免税照顾

原房管部门代管的私房,在执行政策后,部分私房产权已归还房主,但由于各种原因,房屋仍归原住户居住,住户仍按房管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确定的租金标准向房主支付租金。 对这类房屋用地,房主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给予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八、关于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是否应当征税

对各类危险品仓库、现场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库区、库区、厂房自身用地,应当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面积是否应当征税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中华会计网校编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 )

十、关于对搬迁企业用地应如何征税

企业搬迁后,在其原址和新场地使用的,应当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未在原址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企业铁路专线、公路等用地是否应当征税

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外,凡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和生活区)内的,应当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工厂以外,未与社会公共区域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二、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面积是否应当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面积,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中华会计网学校编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可以暂时免除征收土地使用税。 中华网校编注:根据《财税[2014]1号文件》的规定,本条废止。

十三、关于企业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用地(包括生产、办公和生活区域)内的绿化用地,按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用地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以上是国家税务局土地使用税配套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全部答案。 据了解,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不同企业的土地类型对土地使用税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不能混淆。 更多知识,请咨询律师相关律师并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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