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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前的清算顺序是什么

清算前的清算顺序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养老费用,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按照同一顺序清偿债权的,应当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成本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改变价格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经理履行职责的费用和报酬以及聘用员工的费用。

普通利息债务: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要求另一方履行双方未完成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二)因债务人财产的非原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

(三)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债务;

(四)债务人继续经营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债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六)因债务人财产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强对普通员工利益的保护,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支付;与《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相比,《企业破产法》颁布较晚,更适合中国经济形势的发展,表达更完善、更具体。

根据第01030140条:在破产申请被接受之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权人知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的,应当向债务人承担债务,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的原因或者在申请破产前一年承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明知自己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而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除非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者破产申请前一年发生的原因取得债权。

根据第010301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清算顺序概述: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承担债务,抵销债务人的财产,但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2.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后,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应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赔偿金;

(二)破产人所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按照同一顺序清偿债权的,应当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费用和共息债务的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破产费用和利息债务,应当随时由债务人的财产清偿。

2.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和互利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破产费用。

3.如果债务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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