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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遗嘱的方式,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自写遗嘱的一般规定。具体来说,应注意立遗嘱:

1.全文必须由遗嘱人撰写。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完整真实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不易为他人伪造或篡改。

遗嘱人可以在任何可保存的材料上书写,如纸、皮革、布、丝等。文字可以用汉字、国字、外文等书写。也可以用毛笔、钢笔、圆珠笔来写,只要字迹清楚,意思准确清晰即可。

2.立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书中写的日期,不仅有助于在发生纠纷时鉴定真伪,还可以在写遗嘱时鉴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当存在几份内容矛盾的遗嘱时,找出哪一份遗嘱是*后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也是有帮助的。年、月、日缺一不可,尽可能使用公历。

3.遗嘱人应当签名。

应当由遗嘱人签名,表明遗嘱是谁立的,内容是作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遗嘱效力的决定因素;没有签名的遗嘱无效。

4.自写遗嘱允许立遗嘱人修改、增加、删除和修改。

如需更改、添加、删除或修改,应在更改处注明更改字数和更改时间,并单独签署。如有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后的专门段落中说明修改内容。

写遗嘱后,应当由遗嘱人本人或者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管,但不得由遗嘱人保管,以免对其真实性产生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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