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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存在瑕疵我的财产,自书遗嘱存在瑕疵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自写遗嘱存在缺陷引发的遗嘱继承纠纷案。一审裁定,遗嘱合法有效,根据遗嘱,有争议的房屋归其*小的儿子和夫妇所有。

田有两个儿子,后来他和妻子通过调解离婚了。1993年在成都购买一套建筑面积55.10平方米的住房单元,1998年11月取得房屋产权证。他*小的儿子于1995年1月登记结婚,一直和他住在一起。1998年5月20日,田亲笔写的遗嘱中写道:“某机械厂4-3-5-2号,一套住房面积5.3.5平方米,已移交给田及其妻、继承人的小儿子”。2008年4月田去世后,田的大儿子认为,按照他的遗嘱,他父亲只给了他弟弟5.35平方米的房子来继承,其他地区应该依法继承。但田的小儿子认为遗嘱中的“5.3.5”是文书错误,遗嘱应该是指整个房子由妻子继承,因此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有争议的房子属于妻子。庭审发现,田写遗嘱时已68岁。从自写遗嘱的书写质量来看,自写遗嘱人田的书写能力较差,书写生硬、不流畅,标点符号和面积单位不规范。但从文字表达的意思来看,可以明确表达出将房屋留给原告继承的意思。由于田写遗嘱时没有取得产权证,所以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可能不是很清楚。后来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是55.10平方米。按照普通人的常识,5.35平米不会划作继承,但5.35平米不到一套房子面积,遗嘱中“5.3.5”之间有一些点。结合田书写能力差、继承书中“一套住房面积5.3”的情况,对于被告认为遗嘱记载的面积为5.35平方米,其他面积应当依法继承的意见,法院认为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不合理,予以驳回。所以认定本案争议的遗嘱是自写遗嘱。虽然其写作形式有缺陷,但内容合法,可以做出合理的理解。应该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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