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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遗产继承公证流程,自书遗嘱需要公证吗

自写和书面遗嘱可以公证继承

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是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也是继承中常见的公证事项。在公证实践中,经公证的遗嘱或者经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由公证处根据遗嘱继承人的申请进行公证。但对于继承法规定的其他遗嘱形式,如自写遗嘱、遗嘱,由于遗嘱人死亡,难以取得证据,无法取得证据。至于遗嘱继承的专属法,公证员往往害怕发生继承纠纷,引发诉讼,拒绝公证,导致部分遗嘱继承人生前处分财产的意愿落空。

首先,自写和书面遗嘱是合法的继承形式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这五种遗嘱形式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经过公证的遗嘱是经过公证的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写、代写、录音、口述遗嘱不得撤销,公证遗嘱不得变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有数份不同形式的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后公证的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后一份遗嘱为准。”可见公证遗嘱的形式高于其他遗嘱形式,具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体现在遗嘱是在国家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了国家公证处的认可。继承法不仅规定了公证遗嘱的形式和效力,还规定了遗嘱的其他四种形式和效力。其中,立遗嘱人书写、签名、标注年、月、日。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在遗嘱人、他的见证人和遗嘱人身上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对自写遗嘱和代理遗嘱的形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自写遗嘱、代理遗嘱和其他遗嘱与公证遗嘱一样,都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形式。同时也说明,任何形式的意志只要符合法律,都是可以自由选择的。公证遗嘱和自写、代理等遗嘱形式是公民表达意愿的形式,任何形式都应受法律保护。

第二,代表书的自我书写和意志是公民自主和真实意志的表达

遗嘱是公民在有生之年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及相关事务的法律行为。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也是个人的独立行为,反对任何人未经任何人同意的干涉和限制,是个人意志的*终真实表达。它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志和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遗嘱公证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可靠性,重要原因是公证员严格遵循公证程序和规则。因此,遗嘱人可以在没有任何外部干涉、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订立遗嘱,这充分反映了遗嘱的真实意思。遗嘱人以自写和代理书写形式订立的遗嘱也具有公信力和可靠性高的特点。自写和写遗嘱,应该说遗嘱人是独立的。经过慎重考虑,他自己写或者请人代写。是立遗嘱人反复考虑并填写决定后写成的。但是,当遗嘱人处分财产,在重大问题上选择立遗嘱的方式时,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处理重要事务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不能轻举妄动。因为从立遗嘱到生效还有一定的时间过程,也就是说,在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也不对遗嘱人产生任何约束力。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立遗嘱人的某些决定不成熟、不完善或者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立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书写或者代为书写,随时变更遗嘱或者撤销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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