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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未注明日期有效吗,自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儿子在办理房产过户时被继母阻拦。儿子生前出示了父亲出具的自拟遗嘱,但遗嘱没有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日前,景德法院审理此继承纠纷案,发现未注明日期、月份、日期的自写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是无效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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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和洪某某是继母生的孩子。陆某某是他父亲陆某某(死了)和前妻生的独生子。洪和陆某一于1996年4月登记结婚。1996年1月,陆某某支付了该房屋60%的产权,2000年12月,支付了该房屋剩余40%的产权。2003年6月,他申请了房产证,并以陆某某的名义进行了登记。陆某某因癌症立了自拟遗嘱:房产所有权归陆某某,洪有权终身居住。立遗嘱人陆某某的签名在立遗嘱人的签名上,但是“MM DD YY”是空的。2014年2月7日,陆某某因病去世。陆某某按照遗嘱办理涉案财产转移时被洪阻拦,陆某某有了法院。

法院认为,自写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求。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自写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书写、签名,并标明年、月、日。庭审中,被告承认遗嘱是陆某一本人写的,但遗嘱上的空缺没有填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因此,自写遗嘱应认定无效,各继承人的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确定。因此,依法判决涉案房屋产权40%归原告陆某某所有,剩余60%归被告洪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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