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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可以把时间提前吗,自书遗嘱需要公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实践中,对于未注明年、月、日的遗嘱,如何确定其效力,仍然存在诸多不同意见,各级、各地法院意见也不一致,有必要进行探讨。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观点:一、日期是继承法规定的自写遗嘱的法律形式,不完整的自写遗嘱因日期未写而无效; 第二,继承法没有规定不成文日期是认定自写遗嘱无效的法定条件。一般公众对遗嘱形式的细节缺乏了解,不成文日期对自写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否则有悖于公众的认知和情感; 第三,既然继承法规定自写遗嘱应当注明日期,那么未注明日期的自写遗嘱是有瑕疵的,但为了*大限度地实现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可以通过鉴定、证明等其他方式予以更正;四、对于未注明日期的自写遗嘱,有多份遗嘱无效,反之有效。

专业人士赞同第一种观点。1.*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即遗嘱继承的开始部分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遗嘱,形式上略显欠缺,但内容合法,有充分证据明确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继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实施。根据一些关于继承的意见,只有在本法实施之前,形式上瑕疵不大的遗嘱,事后才可以补正,日期属于遗嘱的形式要件,这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立遗嘱是一种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重大民事行为。其行为就像建立婚姻关系,在法定性和仪式性上比一般民事行为更为严格。其目的是促使当事人重视行为的意义,使法律能够对意志提供识别和保护,增强对意志相关事实的记忆。因此,对于缺乏法律形式的遗嘱,适用于普通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规则不能修改。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遗嘱书写顺序的比较在技术上要求较高,比较条件苛刻。立遗嘱时间长,几份遗嘱间隔时间相对较短的案件,很难认定。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都在其法律中规定了自写遗嘱应写在年、月、日,三个国家也都认为无写日期的自写遗嘱原则上无效,但都给予一定的救济和救济。在德国和法国,如果承认遗嘱日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确认,则该遗嘱有效;同时,遗嘱日期也被视为证明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手段之一。当有其他证据证明遗嘱人具有相关行为能力时,对遗嘱日期的审查不必过于苛刻。在日本,判例法认为,从遗嘱的其他内容可以推断出遗嘱有效,或者可以证明真实日期。然而,英国和美国都没有规定日期是遗嘱的一个基本要素。

诚然,目前遗嘱人立的遗嘱虽然大多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但仍存在诸多形式上的缺陷,专业人士一致认为严格适用部分继承意见第三十五条过于苛刻。但法官的价值衡量空间与立法者不同。在法官判决的所有理由中,法律规定是唯一的理由。对于存在立法空白的法律问题,法官应在兼顾法律精神和一般社会观念的基础上,运用多种解释方法,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

例如,遗嘱不符合特定法定遗嘱形式要求的,符合另一种遗嘱形式的,仍应视为有效;即使遗嘱因形式上的缺陷而无效,其所包含的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仍应受到尊重。在其他诉讼中如有必要,无效遗嘱可以作为确定真实意思的参考。

如果法律或司法的意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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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由于我国继承法实施时间较长,存在许多有争议的条款,如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但无论如何,法律既是法官的矛,也是法官的盾,依法办事是法官行为的*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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