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从遗嘱中将孙子的房产遗赠给了他
林老先生和他的妻子李老太太,在他们去世前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女儿结婚后,两位老人和他们的大儿子幸福地生活在一起,一家三口。他们住的房子的主人是林老先生、李老太太和她的儿子,他们是从公房购买的产权房。因为年纪大了,林先生的身体一天比一天差,所以林先生和妻子李太太商量,打算给唯一的孙子留一份遗嘱。然后,林先生亲笔写了一份遗嘱,写明:“我和妻子商量把我的房子给我孙子”,并在遗嘱上签了名,在遗嘱上注明了他患病的几个时间段和具体日期。没过多久,林先生病情加重,因治疗无效去世。林先生死后,他的妻子李太太把林先生的遗嘱给了她的孙子。因为孙子在大学里学的是法律,他知道林老师给他的遗嘱在法律上叫做遗产。咨询律师后,知道遗赠就是自己接受遗赠,于是孙子向房子的另外两个产权人,即爸爸和奶奶,做了接受遗赠的书面表示。林老师的女儿得知此事后,认为写遗嘱的日期不明确,遗嘱内容中继承的“房屋”这一主体不明确,父亲想在孙子死前把房子过户给他孙子,而不是在他死后。既然父亲生前没有履行,现在遗嘱应该是无效的。由于双方意见不合,无奈之下,林老师的孙子起诉林老师的女儿,要求继承该房屋1/3的产权。
评论和分析
根据《继承法》,公民可以立遗嘱依法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关于自写遗嘱的效力,虽然没有具体的书写日期,但有其他相关日期。根据现有证据,被继承人林老先生只有一份遗嘱,遗嘱日期的模糊不会导致与其他遗嘱发生冲突。同时遗嘱有遗嘱人本人签名,故应认为是被继承人林老先生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林老师的女儿称,遗嘱中的“房屋”并不明确,但未能证明死者林老师名下有其他房屋,故通常应认定“房屋”为死者林老师生前居住的房屋。综上,林先生孙子的主张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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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我们的观点,裁定林老老师名下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属于他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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