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性质认定是怎样的
立遗嘱人:XXX,男,XX岁,来自XXX省XXX县,住在第XXX,XXX社区,XXX县。本人XX岁,患有心脏病,身体随时可能发生意外,所以立此遗嘱表示愿意处理死后所有财产。我和我的第二任妻子XXX现在共有以下房产:
1.原籍XXX省XX县XX区,产权房2套,3室2厅,1套1厅,总面积XXX平方米;家具有XX件,其中(注:其他物业)
2.县银行有定期存款,人民币XXXXXX。
为避免我死后发生分割财产纠纷,现就我第二任妻子XXXX各自的财产情况进行澄清,并对我自己的财产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1.他的第二任妻子XXX今年XX岁,没有自己的孩子,失去了劳动力。我们结婚XX年了,她很照顾我。对于我和她分享的财产,我们首先要澄清她的所有部分。一间客厅面积XX平方米,押金中的XXXXX元属于二房妻子XXX(注:注明个人财产)。
2.我死后,我的财产将归分割所有,继承方式如下:
(1)一套3室2厅XXX平方由长子XXX继承(注:再注明个人财产)。
(2)一套3室2厅XXX平方由大女儿XXX继承(注:再注明个人财产)。
这份遗嘱一式四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第二任妻子XXX、第二任妻子XXX、第二任妻子XXX各执一份。
遗嘱人:XXX(签名盖章)
证明人:XXX(签字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签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XXX将
二、哪些情形下遗嘱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下列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无效。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在实施时应被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民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立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也就是说,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遗嘱有效,即使立遗嘱人在其后不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相反,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无效,即使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此,*高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立的遗嘱,即使以后有行为能力,仍然无效。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胁迫或者欺骗遗嘱人意志的。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立的遗嘱无效。所谓真义,是指立遗嘱人自愿做出的,是自己内心意志的反映,立遗嘱人不受外界的压力或诱惑。只有体现我真实意思的遗嘱才有效。
3.遗嘱人处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无权处分的部分无效。遗嘱人对财产的处置必须基于他对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如果他没有处分财产的权利,他的处分必然会侵害他人的利益,导致处分无效。对此,*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应当认定无效。”
4.伪造遗嘱。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显然是无效的。
推荐阅读:老人如何办理遗嘱公证,上海遗嘱公证费
5.遗嘱被篡改了。遗嘱被篡改的,只有被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只有这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是遗嘱人自己意思表示的记载,所以应该仍然有效。
三、遗嘱的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经公证的遗嘱,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自写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应当在遗嘱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身上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方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立遗嘱人可以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知道遗嘱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继承的内容,年、月、日都是需要的。以上是关于如何写出老人自立意志的知识。如果什么都不懂或者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发现法》的律师。
无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