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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解释,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有哪些

近日,伊春市一份违反社会公德的遗嘱被法院宣告无效。

65岁的宜春市人马老汉在病重时立了一份经过公证的遗嘱。他把自己的一些财产,如彩电和冰箱,遗赠给了刘,一位婚后已同居两年的女子。马老汉死后,结婚46年的妻子控制了全部财产,并拒绝将遗嘱中所列的部分财产给刘。当刘多次索要无果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其遗嘱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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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院认为,该遗嘱经公证处公证,是真实的,但该遗嘱是马老汉和刘共同立的,他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交给了与他非法同居的原告刘,实际上损害了被告孙的合法继承权。因为赠与本身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法院裁定该遗嘱无效,不支持刘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遗嘱违反社会公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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