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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确认纠纷被告律师费怎么算

办案札记4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诉讼费该怎么计算

案件概述:

A和B看好饮品行业发展前景,于是A和B共同出资入股成立公司C,AB各自持股50%,后A委托B共同对D转让股权,但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D始终未能给与对价,后A发现B未经股东会同意单方面将A持股份额通过增资方式降低到1%。

案件疑问:

如果C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个亿,A要求确认其股权为50%的,该案诉讼费如何缴纳?

案件回答:

答案就是各地法院实际裁判当中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诉讼费缴纳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实务中来看有的法院是按照股权对应的实际价值收取诉讼费,有的是按照非财产类案件按件收费,如: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45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239325万元,鉴定费25万元,均由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9.239325万元,鉴定费25万元,均由黄冈亿和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8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

江苏省高院判决:案件受理费1669550元,由建都公司负担,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周艳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669550元,由一审法院退回。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初10号民事判决;驳回周艳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669550元,由周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9550元,由周艳负担。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597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犬业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犬业公司负担。

结论:

通过上述三个案例至少可以证明实务当中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的收费究竟是按照股权对应价值收取还是应当按件收费?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尺度,这也就造成了收费方式不统一的怪现象。

然而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财产类型案件以及非财产类型案件收费方式。但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该按照财产类案件收费还是按照非财产类案件收费?

目前存有争议,在上一篇当中笔者也提到了关于部分法院会按照股权对应价值来确认级别管辖的问题,那么在计算诉讼费用时能否按照股权对应价值来计算收取诉讼费?毕竟诚如上一篇文章所说股权当中既包含了财产性权利也包含了非财产性权利,是一种复合型权利,据此在计算诉讼费缴纳标准时也就导致了部分法院会按照股权对应的财产性价值收取诉讼费;剩余法院按照非财产性权利按件收取诉讼费用。

但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我认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还是按照非财产性案件来收费较为适宜。

理由主要是股权对应的价值本身涉及的因素较为复杂,最简单的就是公司净资产对应股权的价值,但是法院显然不可能在立案过程中能对股权的实际价值进行准确估量,而且股权涉及到的价值除公司净资产外,往往还涉及到行业前景、政策、公司市场占有率等各种因素,法院即便按照财产案件计算诉讼费用,显然也会与实际不符。

在本案例中如果注册资本为10个亿,但是实际公司净资产仅为50万,那么A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股权比例为50%的,法院按照10个亿对应的50%计算诉讼费?还是按照50万计算A的诉讼费?而且怎么确保法院就知道公司的净资产就是50万?这里面涉及到的问题已经远超出了立案所应当审查的范围,所以按件收取诉讼费较为适宜。

综上来看,对于此类型的案件收费标准依然需要最高院能够统一标准,否则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却被收取不同的诉讼费用,岂不是笑话?

法条链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由被告方承担律师费的十种情形

一、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原告请求的合理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消费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支出的合理律师费可被法院酌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支持。

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请求的合理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

14.依法确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人民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以根据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尚未设立基金的地方,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等协商确定环境赔偿金的交付使用方式。

15.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加大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的,可以予以准许。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四、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由被告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律师费酌情纳入赔偿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的通知

13.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和民事制裁力度。严格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适用规则,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加大民事制裁的威慑力度。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不同时间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的,推定其存在持续侵权行为,相应确认其赔偿范围;作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其请求依法确定合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当事人为诉讼支付的符合规定的律师费,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必要性、全部诉讼请求的支持程度、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并计入赔偿范围;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运用民事制裁惩处侵权人。

六、商标侵权案件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由被告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七、著作权侵权案件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由被告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八、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九、为倡导诚信诉讼、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优化司法资源,依法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13.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妥善审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依法支持包括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在内的损害赔偿请求。强化知识产权管辖纠纷的规则指引,规制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滥用管辖权异议等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研究将违反法院令状、伪造证据、恶意诉讼等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人纳入全国征信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15.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22.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十、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按胜诉比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议案》,解释如下: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本文为顺创律师原创,配图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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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14个法律要点

打官司聘请律师,谁聘请律师谁拿钱,这是在传统的思想中一个根深蒂固的理论。这个也好理解,因为聘请律师不是必须的,如果谁聘请了律师都让对方支付律师费,那么不聘请的岂不吃了亏?再说你聘请律师是为你服务的,自然你应该支付劳务费用。后来,关于律师费的承担问题渐渐有了变化,当事人律师由对方承担提到了议事日程。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败诉承担律师费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的问题,那么律师费就由败诉方承担,这是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最初改变。因此,许多律师在制作或审查合同时,往往会加上一句“

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采取维权措施时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这样,就使得当事人在出现诉讼时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律师费显得理所当然。

需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或由败诉方承担,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原则上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但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终63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

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致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利息损失、诉讼中发生的律师费用等,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担保人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担保费、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公证费等)。根据上述约定,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已将律师费和保全担保费列入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范围以及担保人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范围。

成都鼎量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上述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均系因浩泽公司违约导致本案诉讼所致损失,且

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

。原审法院对各方当事人已有明确约定,且已实际发生的律师费70万元及保全担保费10.58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另外,成都鼎量先后与两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结合其在一审中向法院提交了上述两份代理协议及相关支付凭证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审法院对其中已支付给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70.00万元律师费予以支持,并未超出成都鼎量的诉请范围。上诉人关于成都鼎量主张的律师费666.25万元仅包括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的前期费用5万元及估算的后期风险代理费661.25万元,案涉70万元律师费不在诉请范围内,不应予以支持的观点,不能成立。”

二、法院支持当事人已实际支出的律师费用。

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主要基于合同自治原则,但是作为损失费的律师费必须已实际发生的。如果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约定的,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25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昆明置地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律师费主要是为附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而产生,但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在一审诉讼中将其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作为证据提交,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能够证明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本案诉讼产生了律师代理费,故一审支持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主张律师代理费并无不当,律师代理费属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实现债权费用。二审中,双方当庭确认,2120230.06元律师代理费并未超出《云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引标准》,但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与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律师代理费计算标准‘甲方按照乙方回收现金的具体数额分段确定代理费’,区分了:实际回收现金金额在8735万元以下的按执行实际回收金额0.7%支付律师费;实际回收现金金额超过8735万元不足1.747亿元的部分,超出部分按执行实际回收金额0.9%支付律师费;实际回收现金金额超过1.747亿元的部分,超出部分按执行实际回收金额0.8%支付律师费;回收的为非现金的,按一定比率折算为现金确定代理费;以及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利用自身资源达成诉讼或执行和解的,对前述律师费按照60%支付等五种情形。故华融资产云南公司除实际支付的前期费用10万元外,剩余律师代理费的计收为附条件的约定,需要根据实际回收的为现金或非现金以及金额价值的不同阶段,按不同的比例计算,因此,华融资产云南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故对华融资产云南公司已经实际支出的10万元律师代理费应予支持,对《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一审对尚不确定的律师代理费支持2120230.06元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三、合同没有约定由对方当事人承担,法院也可以判决由对方承担。

2016年,最高人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该《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这就说明,虽然合同中没有律师费承担的约定,但若诉讼确因对方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该律师费其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92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学才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学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因此,判断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应当支付当事人律师费,主要考虑律师费是否因对方拒绝履行合同所致。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是因合同相对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违约行为所致,当事人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属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法院可以判决对方向当事人支付相应律师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21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律师费问题。本案中,洛阳龙武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因洛阳城建公司拒绝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行为所致,洛阳龙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费,属于其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二审判决根据实际支出的情况,判令洛阳城建公司向洛阳龙武公司支付相应律师费并无不当。”

当然,眼下的法院还没有完全做到这一步,需要律师积极地代理当事主张这一权利,并与法官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强制规定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情形包括: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担保权纠纷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人脸信息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该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合理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著作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5、商标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专利权侵权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7、网络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生态环境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下列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判决:

(一)实施应急方案以及为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发生的应急处置费用;

(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支出的调查、检验、鉴定、评估等费用;

(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以下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

9、不正当竞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0、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法释〔2021〕11号),该批复具体内容为:“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起诉构成法律规定的滥用权利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原告赔偿上述合理开支。”

11、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明显不当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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