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婚姻登记民事起诉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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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有的人好像在延长爱情,有的人把它当成了黑暗的坟墓。 在物欲横流的今天,无论在哪个国家,居于高位的都是离婚率。 那么,在现阶段,如何撤销婚姻登记的民事诉状呢? 对于这一行为,我国法律提出了什么要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被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胁迫”是指行为人胁迫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在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强迫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 构成压力需要以下条件。

1、必须有胁迫故意。 也就是说,行为人有使被胁迫行为胁迫的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迫使其同意结婚的故意。

2、胁迫行为是必要的。 即行为人实施了威胁损害被威胁人及其近亲属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的非法行为。 胁迫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与其有关的第三人;被胁迫者可以是婚姻当事人本人或者近亲属。

3、被胁迫人必须同意婚姻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被胁迫的人之所以表示同意结婚,是因为胁迫行为产生了恐惧心理。

受到胁迫要求撤销婚姻的,只有被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可撤销婚姻的原因是妨碍婚姻当事人婚姻自由权的,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撤销权人只限于当事人本人是妥当的,其他第三人对该婚姻不得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得依职权自行宣告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应当遵循初审—受理—审查—备案—公告的程序。

一.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2)被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声明书。

)3)申请自提交婚姻登记之日或者被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

(四)当事人提供证明和证明材料的)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要求撤销婚姻书面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被拐卖、获救的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二、撤销婚姻,符合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

)1)检查上述规定的证书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自行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在“声明者”栏签名。 当事人不识字的,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可以在“申请人”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代替第三方作为申请人填写。

)3)当事人宣读本人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为监誓人,在“监誓人”栏签名。 婚姻登记处拟向《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对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批准,并印制撤销决定。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发给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中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撤销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除受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从已知信息看,撤销婚姻登记的民事诉状制作必须规范,需要了解法律知识。 我们作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的接班人,要多了解我国的相关法律,让自己和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我们能用这些小知识大有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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