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况是什么

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婚后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割,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是什么?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婚前财产。

2、一方因残疾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双方房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面专用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属于一方财产的,包括

)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财产

)2)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3)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残疾费、保健费等;

)4)一方因社会贡献获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

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定情况是什么

1、婚前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具体操作上,计算双方婚姻关系期间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后分割当事人离婚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应当经协商后,按照一方所有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向对方补偿

2、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3、私房结婚后,自然增值。 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替代物”,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

4、父母未完全为子女购房登记。 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的,其出资资金应当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 赠与方的子女可以获得这一债权转换物。 是不动产的所有权。

5、父母完全登记为孩子买房。 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已婚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6、以父母名义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为子女方名义的。 该房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前或者结婚后,但该房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子女名下的,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7、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一方父母房所有权。 登记在丈夫或妻子一方名下的,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间的改建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8、享受本人工龄和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购买公房。 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继承终止的,健在一方用自有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财产不是共有的,一般都是一方个人的财产。 主要是一方因残疾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丈夫或妻子一方财产等。 该财产的一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对该财产的一部分应按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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