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伤残军人退休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意思

军人的牺牲奉献是其他任何单位所无法比拟的。 毫不夸张地说,现在我国所有的在职军人都可以随时随地准备把自己的生命献给国家和人民。 在和平时代,军人们也可能因公和其他事情终身残疾。 目前各地可能都有六级残疾军人,小编介绍的内容是六级残疾军人退休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六级残疾军人退休政策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致残、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成长干部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由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应当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重要贡献,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坚持退役安置工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安置得当、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成套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认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安置。

伤病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批准。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安置。

伤病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机关军务部门批准。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义务兵因战斗、公务、疾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经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行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布局规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第二年审定安置地点,纳入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后到审定,按现行规定执行。

核定安置点,部队除伤病残退休军人提供符合安置点核定条件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者《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归口政府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一级至四级的义务兵,以及因精神病致残一级至六级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分别报送。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发展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 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和优抚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后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有关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设置辅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交由政府安置的,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一次性发给安置补助费。 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伤残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由中央财政对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和房屋维修等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房或者自住房的方式,优先实行住房安置。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发放。 本人基本住房补贴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个人住房补贴实际额度发放。 土地划拨给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军人住房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助预算统筹安排。 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伤残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购房经费保障标准,按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无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贴之和达不到购房(建设)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房(建设)标准补充。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被政府派遣安置后的医疗保障,与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相比,享受同级退休公务员的医疗待遇。 在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其中一级至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残疾军人给予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向分配资金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 根据构成犯罪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违反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因不正当理由拒绝安排或者交接审定,影响年度安排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绝确定审定安置点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经管理机关研究报军队级以上机关批准,停止增加年度退休金,不再发给退休生活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贴。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按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 )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 (后发[200817] )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小编向大家总体介绍了我国残疾军人离退休的一些安置政策。 六级残疾每年也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抚恤金,而且根据六级残疾给金融带来的实际情况,部分军人提前退休后由国家负担终身,残疾军人最基本的医疗费也全部由国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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