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能劳动纠纷仲裁呢

相信很多人都知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 然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并不受理所有争议。 什么情况不能成为劳动纠纷的仲裁呢? 以下具体介绍。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申请劳动仲裁,帮助当事人规避一般仲裁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一般劳动仲裁风险揭示如下。

一.申请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受理也驳回申请。

当事人申请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

二、申请要求不当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要求应当适当,不得擅自扩大申请要求范围的无根据申请请求,得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建议专家代为制作劳动仲裁申请书。

三.逾期改变仲裁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审理。

四.超越仲裁时效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保护仲裁权利的期限一般在纠纷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申请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后,被申请人申请超过法律保护期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超过法律保护期事实的证据,其仲裁请求才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代为批准、放弃、变更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等事项的,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载明。 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具体载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提供或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审判结果。

七.超过举证期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劳动仲裁认可的期限内完成。 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外,劳动仲裁委员会可能被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八.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经劳动仲裁委员会核对后提供无差别的复制品或者复制品。 提供的证据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也可能不被相信。

九.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询问。 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也可能不被采信。

十、不按规定申请监查、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限内不提出申请,或者不提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能否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认定纠纷事实

十一.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仲裁庭

申请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院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申请人反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

被申请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法院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缺席仲裁裁决。

十二.不准确提供联系方式

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应当提供己方有效联系方式的变更,应当及时告知劳动仲裁委员会。 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劳动仲裁委员会无法发送相关文件,当事人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十三.一方无财产仲裁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会导致无法实现财产保全或者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规定的权利无法实现的风险。

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需要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时,需要特别注意上述13种情况。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进行劳动仲裁,特别是劳动仲裁时效问题,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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